广西海洋局出台办法严控围填海

   2016-07-28 123
核心提示:广西海洋局出台办法严控围填海索引号:007575907-20160713-00014 文号: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6月30日,广西海洋局印发《围填海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从总量控制、年度计划
 广西海洋局出台办法严控围填海
索引号:007575907-20160713-00014 文号: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
 
     6月30日,广西海洋局印发《围填海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从总量控制、年度计划、科学配置、集约利用、严格监管等方面,加强和规范围填海管理,严格控制围填海规模,促进海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促进海洋资源可持续利用和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
    《办法》指出,严格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2011年到2020年,全区建设用围填海规模控制在1.61万公顷以内,海洋生态红线区面积不低于35%,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岛屿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85%。围填海活动必须纳入围填海计划管理,围填海计划指标实行指令性管理。国家海洋局下达的年度围填海计划指标由广西海洋局统筹安排使用,不再向下分解下达计划指标。
    《办法》明确,围填海项目海域使用权可以通过申请审批或者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工业、商业、渔业、旅游、娱乐和其他经营性围填海项目用海或者同一海域由有两个以上围填海的意向用海人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但传统赶海区、海洋保护区、有争议的海域或者涉及公共利益的海域除外。
    《办法》强调,围填海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海洋产业发展政策要求。自治区年度围填海计划指标重点支持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重大项目、国家和自治区重大基础设施、民生工程和沿海新型城镇化建设用海需求,优先保障重点产业园区项目用海,重点保障海洋工程装备、海洋生物医药、海洋经济发展示范项目等新型战略产业用海需求,重点支持已批准的区域建设用海规划内建、设项目用海需求,支持蓝色海湾整治行动项目用海需求。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用海指标优先予以保障,各市开展的重大项目重点保障。严格限制高耗能、高污染、高耗水、资源消耗型产业用海及单纯以获取土地为目的的围填海项目。
    《办法》要求,沿海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海洋生态红线要求,严格控制新增围填海活动,引导新增建设项目向存量围填海区域聚集。围填海工程使用的填充材料应当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围填海项目占用自然岸线的,应对其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严格审查。已达到或超过自然岸线保有率控制目标的设区市,新审批的围填海项目占用自然岸线的一律不予受理、审批。围填海项目在海域使用论证中应当按照《广西填海规模控制性指标(试行)》的控制标准严格审核把关。
    《办法》规定,对生态环境脆弱、环境污染严重湾区等生态敏感区域,自净能力差的海湾,严格控制大规模围填海活动。对经济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繁殖场、索饵场、鸟类栖息地、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的相关区域、重点河口和滨海湿地区域、重要砂质岸线,禁止实施围填海。围填海工程应采用先围堰、后吹填的方式,禁止采用顺岸平推式填海。围填海项目存在未批先用、超范围使用、擅自改变用途、骗取批准等情形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围填海管理工作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严肃处理。在围填海项目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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