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方案是开发建设项目总体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设计和实施水土保持措施的技术依据。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法规,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矿业开采、工矿企业建设、交通运输、水工程建设、电力建设、荒地开垦、林木采伐及城镇建设等一切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
梧州水土保持方案分阶段编制要求:
1、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分为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技施设计三个阶段。本规范适用于可行性研究阶段和初步设计阶段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技施设计阶段可参照本规范进行编制。
2、新建、扩建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其内容和深度应与项目主体工程所处的阶段要求相适应。
3、已建、在建项目须直接编制达到初步设计或技施设计阶段深度要求的水土保持设计。
开发建设项目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1、对征用、管辖、租用土地范围内的原有水土流失进行防治。
2、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必须采取措施保护水土资源,并尽量减少对植被的破坏。
3、废弃土(石、渣)、尾矿渣(砂)等固体物必须有专门存放场地,并采取拦挡治理措施。
4、采挖、排弃渣、填方等场地必须进行护坡和土地整治。
5、开发建设形成的裸露土地,应恢复林草植被并开发利用。
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应通过现场查勘和调查研究,经与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协商后确定,一般应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项目建设区:指开发建设单位的征地范围、租地范围和土地使用管辖范围。
2、直接影响区:指项目建设区以外由于开发建设活动而造成的水土流失及其直接危害的范围。
梧州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及防治措施技术的确定,除应遵循本规范外,还应遵循水土保持有关的国家标准和该建设项目的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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