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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计划指标全额保障。一是自治区单列各设区市不低于设区市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总量5%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专项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二是若当年单列指标不足,可由自治区汇总后报自然资源部追加或预支下一年度计划指标予以全部保障。
(二)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规划保障。在县级、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要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预留空间,有条件、有需求的地方按照“一村一图一表一则”的要求加快编制村庄规划。
(三)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实施分类管控。已编制“多规合一”村庄规划的,严格依据村庄规划实施管理。未编制“多规合一”村庄规划的,可依据县级制定的农房建设规划管控办法或村庄规划设计通则,并与新的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做好衔接,作为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依据。
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边界范围内,已列入近期城市更新计划的村庄,应与更新方案相衔接,统筹解决村民住宅需求,不得新增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未列入近期城市更新计划的村庄,应充分利用现有存量建设用地,主要通过建设公寓式住宅或联排式住宅解决新增分户住房要求,不得新建单家独院式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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