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有新规 农民权益将获得更多保护
2020年11月5日,自然资源部印发《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对《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土地开发的“成片征收”标准作出了规定。《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去年实施的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采用列举方式明确了属于公共利益可以征收土地的六种情形,其中第五种情形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同时,该条规定,成片开发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为了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授权的立法事项,自然资源部经过多次研究、反复论证,并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标准》。
根据《标准》,成片开发,是指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的集中建设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的对一定范围的土地进行的综合性开发建设活动。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应当坚持新发展理念,以人民为中心,注重保护耕地,注重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注重节约集约用地,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标准》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将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并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开发方案应当包括:成片开发的位置、面积、范围和基础设施条件等基本情况,成片开发的必要性、主要用途和实现的功能,拟安排的建设项目、开发时序和年度实施计划,开发范围内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其他公益性用地比例,土地利用效益以及经济、社会、生态效益评估等内容。
《标准》强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时,应当充分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和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同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还应当充分征求成片开发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并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对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科学性、必要性进行论证。论证结论应当作为批准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重要依据。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自然资源部、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工作的监管。
此外,《标准》还对不得批准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四种情形进行了规定,包括: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市县区域内存在大量批而未供或者闲置土地的;各类开发区、城市新区土地利用效率低下的;已批准实施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连续两年未完成方案年度实施计划的。
2021年3月15日,江西省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执行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的指导意见》,旨在规范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编制、报批工作,保障经济和社会发展合理用地需求,维护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意见要求,成片开发范围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与自然保护地规划相衔接,布局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的集中建设区。成片开发区域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保障公益性用地需求,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一个完整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其他公益性用地不得低于规定比例。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尊重农民意愿,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编制成片开发方案应征求成片开发范围内拟被征土地所有权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意见,未经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不得申报成片开发方案。
意见明确,不符合编制要求,以及存在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大量批而未供或者闲置土地、各类开发区及城市新区土地利用效率低下、已批准实施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连续两年未完成方案安排的年度实施计划等情形的,不予批准成片开发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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