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的丙级条件如下:
1.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工程预算专业技术人员和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名;
2.具有与承担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测量、测试与质量检测设备。
3.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中申请施工资质的单位必须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4.有健全的安全和质量管理监控体系;
5.技术人员中外聘人员不超过百分之十。
河北、山东、辽宁、黑龙江、吉林、甘肃、青海、河南、江苏、湖北、湖南、江西、浙江、广东、云南、福建、海南、山西、四川、陕西、贵州、安徽、广西、内蒙古、西藏、新疆、宁夏、重庆、北京、上海、天津等地有需要地质灾害办理请联系王经理:13580919372电话/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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