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书?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如果项目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补充或者修改
水土保持方案,报审批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书的具体章节编排及附图附件等,可参考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 50433-2018 ).pdf有关规定,同时应当对照65号文相关规定,重点分析说明变更缘由、变更情形、变更的水土保持措施及投资估算等重点内容。
水土保持措施变更报告书内容及章节编排如下:
1 项目简况
简述项目位置、项目组成、项目实施情况,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情况。
2 水土保持措施变更情况
2.1 批复方案的水土保持措施
简述批复的水土保持措施分区总体布设情况。
2.2 水土保持措施变更内容
说明措施变更缘由及变更内容,变更后水土保持措施布设按本标准第4.6节的要求编制。
3 变更投资估算
估算变更后的水土保持投资,并明确较原方案投资的增减情况。
取土场、弃土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内容及章节编排如下:
1 项目简况
简述项目位置,项目组成、项目实施情况、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情况。
2 取土(石、砂)场、弃土(石、渣、灰、矸石、尾矿)场变更情况
2.1 批复方案的取土(石、砂)场、弃土(石﹑渣、灰、矸石、尾矿)场设置情况
说明批复的取土(石、砂)场、弃土(石、渣、灰、矸石、尾矿)场位置和数量。
2.2 取土(石、砂)场、弃土(石、渣、灰、矸石、尾矿)场变更情况
说明取土(石、砂)场、弃土(石、渣、灰、矸石、尾矿)场位置变更缘由及变更后的位置和数量。
3 取土(石、砂)场、弃土(石、渣、灰、矸石、尾矿)场评价
根据本标准第4.3.7条和第4.3.8条的规定,对变更后取土(石、砂)场、弃土(石、渣、灰、矸石、尾矿)场设置进行评价,明确评价结论。对主体设计提出的防治措施进行分析评价,明确评价结论。
4 水土保持措施布设
根据本标准第4.6节的规定,对变更后的取土(石、砂)场、弃土(石、渣、灰、矸石、尾矿)场水土保持措施进行布设。
5 变更投资估算
估算取土(石、砂)场、弃土(石、渣、灰、矸石、尾矿)场变更后的水土保持投资,并明确较原方案投资的增减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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