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相关法律法规
2020年1月1日,根据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要求,其中第四十七条对土地征收进行了调整,原来的“告知、确认、听证”调整为“调查、评估、公告、听证、登记、协议”六部程序。县级以上的明确了地方政府拟申请土地征收,应该开展土地征收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那么,广西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该在哪个阶段开展工作?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当中的第二十八条:土地征收公告、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需要土地征收,符合《土地管理法》当中的第十五条规定的,应该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并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申请土地征收的重要依据,在实际的工作中,征地告知、土地现状调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编制和公告等会存在的一定的同步性,所以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可以结合当前的土地现状调查、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编制及公告工作开展,但是必须要在征地报批前完成。
主要难点在哪里?
一、缺乏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相关技术规范,目前国家及各地方暂未发布相关技术规程或技术指引,对征地社稳评估报告没有形成规范性的要求,这为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开展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二、不同征地批次、项目存在的风险点不同
由于不同征地批次、项目存在的风险点不同,风险程度大小不一样,不能用一个模式或一个模型去套用,这就提高了征地工作的难度,也为作为评估实施主体的第三方机构提出了新的挑战。
三、风险调查涉及面广,调查难度较大
由于调查涉及范围比较广,大大增加了风险调查的难度。因此需要评估实施主体把握好征地项目的关键点,多渠道全面调查,提高评估结论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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