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委托监测的生产建设项目,
项目开工(含施工准备期)前应向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实施方案》。
工程建设期间,应于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内报送上季度的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季度报告表》,同时提供大型或重要位置弃土(渣)场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因降雨、大风或人为原因
发生严重水土流失及危害事件的,应于事件发生后1周内报告有关情况。
水土保持监测任务完成后,应于3个月内报送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
水利部批复水土保持方案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流域机构报送上述报告和报告表,同时抄送项目所涉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项目跨越两个以上流域的,应当分别报送所在流域机构。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水土保持方案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向批复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述报告和报告表。报送的报告和报告表要加盖生产建设单位公章,并由水土保持监测项目的负责人签字。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实施方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还需加盖监测单位公章。
水利厅、水利局主管水保方案、水保监测、水保验收、水资源论证、调查、行洪评价等报告审批审查。由于长年和专家常年打交道,广西中创公司对业主的报告严格把关,对报告提出意见或建议能及时理解并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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