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水利部办公厅《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试行)》(办水保〔2016〕65号)的第三条规定,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水利部审批。
(一)涉及国家级和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或者重点治理区的;
(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增加30%以上的;
(三)开挖填筑土石方总量增加30%以上的;
(四)线型工程山区、丘陵区部分横向位移超过300米的长度累计达到该部分线路长度的20%以上的。
(五)施工道路或者伴行道路等长度增加20%以上的;
(六)桥梁改路堤或者隧道改路堑累计长度20公里以上的。
第四条规定,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下列重大变更之一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水利部审批。
(一)表土剥离量减少30%以上的;
(二)植物措施总面积减少30%以上的;
(三)水土保持重要单位工程措施体系发生变化,可能导致水土保持功能显著降低或丧失的。
按照规定,在生产建设项目规模和占地未发生明显变化的情况下,表土剥离量和植物措施总面积减少30%以上,水土保持重要单位工程措施体系发生变化,可能导致水土保持功能显著降低或丧失的,建设单位需要
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原审批机关审批。因生产建设项目规模减小而引起工程占地减少,导致表土剥离量和植物措施面积减少的部分,不计入变更计算。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项目实际占地范围内,水土保持措施在不计入因占地减少而减少的部分外,仍发生第四条规定的变更之一的,建设单位需要
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广西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编制单位,联系人:钟经理 15578985855。QQ:2661543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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