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北省开发区、工业园区
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工作操作规范》(鄂水利函[2019]157号),全省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功能区(以下简称“园区”)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备案表。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园区管理机构负责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备案表由建设项目的投资主体(以下简称投资主体)负责填报。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情形】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一)在“五通一平”之前依据经批准的规划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分期建设的园区可分期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二)扩建的园区,就扩建的部分依据批准的修编规划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备案表的情形】园区水土保持方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后,入驻园区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实行承诺制管理,只填写《水土保持方案备案表》。
园区水土保持方案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 GB50433- 2018)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要求】园区管理机构和投资主体要按照批准(备案)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措施,履行水土保持防治主体责任,确保水土保持设施安全运行,并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对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要求】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相关规定,开展园区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并将监测情况定期报送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对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要求】园区建成投入使用前,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水土保持方案及其审批决定、水土保持后续设计等,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形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通过官方网站或其他公众知悉的方式向社会公开验收情况,并向批准设立园区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园区内的生产建设项目在投产或竣工验收前,投资主体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水土保持方案等,自行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形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表(见附件2),向社会公开验收情况,向园区管理机构和批准设立园区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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