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应总体遵循以下原则:
1、凡已经或可能对土地造成损毁的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2、对已投产、已建成或正在建设的生产建设项目,应针对尚未履行的复垦义务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新建、改扩建生产建设项目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阶段完成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工作。
3、生产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或所采用的生产工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复垦义务人应重新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4、土地复垦方案包括“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和“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依法由国务院审批的建设用地项目和按有关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的采矿权项目,应编制报告书,并填写报告表;其他生产建设项目可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5、生产建设服务年限超过5年的,原则上以5年为一个阶段编制复垦方案服务年限内的土地复垦工作安排;并详细制定第一个5年的阶段土地复垦计划,分年度细化5年内的土地复垦任务及费用安排;剩余生产建设服务年限少于5年的,按剩余年限编制阶段土地复垦计划。生产建设服务年限不超过5年的,应分年度细化土地复垦任务及费用安排,并制订第1个年度的土地复垦实施计划;年度土地复垦实施计划应达到指导土地复垦工程施工的深度。
6、土地复垦方案中应对土地复垦费用安排做出详细说明,包括土地复垦费用的来源、管理与使用等。土地复垦义务人应与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与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银行签订土地复垦费用监管协议。
7、土地复垦义务人和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应对方案的真实性和科学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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