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能源主管部门
根据有关规定,风电项目开发企业开展前期工作之前应能源主管部门提出开展风电场项目开发前期工作的申请。
二、其他相关部门
土地管理部门:
根据《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风电场工程项目申请报告应附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关于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因此,项目单位需要向土地管理部门征求项目用地预审的函。
环境保护管理部门:
同样根据《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风电场工程项目申请报告应附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意见。项目单位需要向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征求环境影响评价的函。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风电场工程项目申请报告还需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风电场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函。因此,项目单位需要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安全预评价备案的函。
电网企业:
风电场接入电网运行的意见是风电场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项目单位需要向电网企业征求关于风电场接入电网运行的意见或协调意见。
其他可能涉及的部门:
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还可能涉及文物管理部门(如项目涉及文物保护区,需征求文物管理部门的意见)、林业部门(如项目涉及林地使用,需征求林业部门的意见)等。
三、征求函的撰写与提交
明确内容:征求函应明确项目的名称、背景、目的以及需要征求的具体事项和意见。
正式提交:征求函应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提交给相关部门,并附上必要的项目资料和说明。
跟踪反馈:提交后,项目单位应密切关注相关部门的反馈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进行必要的调整和完善。
综上所述,风电项目在开展前期工作时,需要向能源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电网企业等多个部门征求开展前期工作的函。同时,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还可能涉及其他相关部门。项目单位应认真撰写征求函,并密切关注相关部门的反馈意见,以确保项目的合法性和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