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房屋建设工程监理服务定点采购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7-19 11:55

 
 
详细说明
 
 

办理房屋建设工程监理服务定点采购的程序
关于2014年度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房屋建设工程监理服务定点采购的通知
 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减少采购环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14-201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桂政办发〔2013〕59号)的有关规定,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了2014年度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房屋建设工程监理服务定点采购的供应商。现就2014年度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房屋建设工程监理服务定点采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期房屋建设工程监理服务定点采购的适用范围和有效期
(一)适用范围
本期定点采购范围指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房屋建设工程的监理服务费上限不超过30万元的工程监理服务。
(二)有效期限
本期房屋建设工程监理服务定点采购中标供应商及其价格优惠率的有效期限为一年,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
二、本期房屋建设工程监理服务定点采购的定点供应商及价格优惠率
2014年度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房屋建设工程监理服务定点采购监理单位及其价格优惠率情况如下:
 
(一)政府采购计划申报
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采购单位)房屋建设工程的监理服务费上限不超过30万元的工程监理服务原则上实行定点采购。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采购计划申报系统上报政府采购计划时,由采购单位在定点范围内自行确定定点监理单位。
(二)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和备案管理
采购单位与定点监理单位双方必须依经审批的《政府集中协议采购计划》签定政府采购合同(合同格式可在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网站上下载)。采购单位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按规定送合同副本(2份)到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由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统一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三)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
合同签订后,采购单位、定点监理单位必须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双方不得向对方提出超越合同以外的其他要求。
(四)政府采购资金的支付
政府采购资金的支付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桂财采〔2007〕59号)第七章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期房屋建设工程监理服务定点采购的监督管理和违约处理
(一)自治区财政厅将加强对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房屋建设工程监理服务定点采购制度的监督检查,如发现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将按有关规定处理。在执行过程中,定点监理单位或采购人如有违约行为的,当事人应将有关情况向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电话:0771-5339851)书面反映。自治区财政厅查实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相关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政府采购合同违约方的法律责任。
    定点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其情节轻重暂停或取消其定点供应商资格:
    (1)不按要求和承诺提供相关的房屋建设工程监理服务的;
    (2)提供房屋建设工程监理有质量问题的;
    (3)不能按承诺的服务时间要求完成工作的;
    (4)串通订立虚假政府采购合同的;
    (5)有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的。
(二)在执行本期房屋建设工程监理服务定点采购的过程中,采购单位或定点监理单位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到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联系电话:5339851)。
(三)请区直一级预算单位及时将本通知传发至所属预算单位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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