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
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价(2002)房457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
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现就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从事各类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具有法人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均应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范围包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工程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竣工决算;接受有关部门委托对工程造价纠纷进行鉴定;建设项目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等中介服务活动。
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由委托方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必须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接受社会委托,开展有偿服务。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接受委托,开展咨询服务时,应与委托方依法签订咨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双方责任和收费标准等。
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本通知的各项收费费率为基准费率(详见附件),委托双方可根据建设工程咨询项目的难易程度等具体情况,在本通知规定的基准费率±20%幅度内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五、外商投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收费可参照国外有关收费办法,由咨询单位与委托方具体协商确定。
六、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应在其经营场所、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事项。
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应严格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原则和收费标准,切实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凡超过或低于本通知所规定的收费幅度收费的,属价格违法行为,由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八、本通知自2002年10月1日起执行。省物委《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咨询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闽价[1998]房字32号)中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表
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表
收 费 项 目 |
收费基数 |
基准费率(‰) |
||||
500万元以内 |
501-1000 |
1001-3000 |
3001万元以上 |
|||
投资估算、经济评价 |
工程造价 |
0.8 |
0.6 |
0.4 |
0.2 |
|
工程概算编制或审核 |
工程造价 |
1.5 |
1.3 |
1.1 |
0.9 |
|
工程施工图预算、结算或标底的编制 |
土建及配套的安装工程 |
工程造价 |
5.0 |
4.5 |
4.2 |
4.0 |
专项安装、二次装饰、园林绿化工程 |
工程造价 |
5.8 |
5.5 |
5.2 |
5.0 |
|
工程预算、结算、标底、投标报价的审核 |
土建及配套的安装工程 |
送审工程造价 |
4.8 |
4.3 |
3.8 |
3.2 |
专项安装、二次装饰、园林绿化工程 |
送审工程造价 |
5.8 |
5.3 |
4.8 |
4.3 |
|
编制工程量 |
土建及配套的安装工程 |
工程造价 |
4.2 |
3.7 |
3.4 |
3.2 |
专项安装、二次装饰、园林绿化工程 |
工程造价 |
4.6 |
4.4 |
4.2 |
4.0 |
|
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或审核(仅单价) |
土建及配套的安装工程 |
工程造价 |
1.1 |
1.1 |
1.1 |
1.1 |
专项安装、二次装饰、园林绿化工程 |
工程造价 |
1.4 |
1.3 |
1.2 |
1.1 |
|
工程造价纠纷的协调鉴证 |
工程造价 |
4.5 |
4.0 |
3.5 |
3.2 |
|
工程造价进度控制 |
工程造价 |
1.6 |
1.4 |
1.2 |
1.0 |
|
钢筋抽筋计算、审核 |
实际抽筋量 |
15元/吨 |
||||
注册造价工程师技术咨询 |
每人每日 |
400元 |
注:1、按上表计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费。
2、注册造价工程师技术咨询按耗用工时(日)计费,为完成委托任务发生的差旅、交通费由委托方另行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