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晋价服字〔2012〕248号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各市物价局:
为规范我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造价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价格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现就规范我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人签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付款方式、履约期限等内容,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为有关当事人提供服务,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供服务并收费应取得国家或省住建部门核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从事涉及国家利益、公众利益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按照省物价局《关于做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和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晋价认字〔2011〕197号)规定,取得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严格按照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提供服务。
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采用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计算,具体标准见附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委托人可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量大小、服务难易程度等,以附表基准费率为基础,在上下10%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具体标准。
不适宜采用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计算收费的咨询项目,可按附表所列的计时收费标准计算收费。
单项咨询项目按附表所列收费标准计算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费。
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每年3月底前按照省物价局《关于实行部分重要经营服务性收费执行情况年度报送制度的通知》(晋价服字〔2011〕61号)规定要求,报送全省工程造 价咨询服务收费相关情况。
六、本通知从2012年9月1日起执行,期限为二年。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晋价房字(2001)332号)同时废止。
附表:山西省工程造价咨询费服务收费标准
山西省物价局
2012年8月23日
山西省工程造价咨询费服务收费标准
费率:‰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基数 |
分档累进计费标准(万元) |
||||||
500以下(含) |
500-2000(含) |
2000-5000(含) |
5000-10000(含) |
10000以上 |
|||||
1 |
定额 计价 |
施工图预、结算编制 |
工程造价 |
4.0 |
3.5 |
2.7 |
2.0 |
1.7 |
|
2 |
施工图预、结算审核 |
基本收费 |
送审项目工程造价 |
3.5 |
3.0 |
2.2 |
1.7 |
1.3 |
|
效益收费 |
核减核增额之和绝对值 |
8-10% |
|||||||
3 |
清 单 计 价 |
编制工程量清单 |
招标控制价 |
3.5 |
3.0 |
2.3 |
1.5 |
1.2 |
|
4 |
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编制(不含清单编制) |
招标控制价 |
2.5 |
2.0 |
1.3 |
0.8 |
0.5 |
||
5 |
招标控制价、结算审核 |
基本收费 |
送审项目工程造价 |
4.0 |
3.5 |
2.7 |
2.0 |
1.2 |
|
效益收费 |
核减核增额之和绝对值 |
8-10% |
|||||||
6 |
施工全过程造价自促服务(不含招标控制价编制和竣工结算审核) |
工程造价 |
15.0 |
13.0 |
11.0 |
9.0 |
7.0 |
||
7 |
工程造价纠纷鉴证 |
鉴证标底额 |
30.0 |
27.0 |
24.0 |
22.0 |
20.0 |
||
8 |
计时收费 |
每人每日 |
注册造价师1000元,造价员600元 |
||||||
注:工程主材无论是否计入工程造价,均应计入收费基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