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价费[2017]5号|皖价费[2014]160号

   2021-07-02 419
核心提示: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水利厅关于继续执行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费〔2017〕5号各市、县物价局,财政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水利厅

关于继续执行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皖价费〔2017〕5号

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水利(水务)局: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水利厅关于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费〔2014〕160号)自2015年1月1日执行以来,社会反映较好。经研究,同意该文件自2017年1月1日起继续执行,执行期暂定2年。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水利厅

2017年1月23日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水利厅

关于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皖价费2014160号

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水利局:

  为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6号)和《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安徽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328号)等规定,现就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制定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基本原则

  (一)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促进水土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落实“生态强省”目标。

  (二)考虑不同生产建设项目(露天开采、地下开采)的水土流失状况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差异。

  (三)与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充分考虑相关企业承受能力。

  (四)与国家资源税改革和其他资源补偿类收费政策相衔接。

  二、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

  (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依法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2元一次性计征。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二)对开采矿产资源的生产建设项目,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照本条*9款执行。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2元。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销售额计征,其中井下开采类项目按销售额1.2‰计征,露天开采类项目按销售额2‰计征,对已实行资源税改革的煤炭企业减半收费。 

  (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1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1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三、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四、相关收费单位要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和门户网站对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收费范围等内容进行公示。 

  五、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2年。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水利厅《关于修订并重新印发〈安徽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收缴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皖价费[2006]160号)同时废止。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水利厅

2014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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