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黑价联〔2017〕23号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黑龙江省公安厅、黑龙江省水利厅、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局、黑龙江省通信管理局,各市(地)、县(市)物价局、财政局,省农垦、森工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转发给你们,同时就我省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事项一并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自2017年8月1日起,我省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20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一次性计征。
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20元一次性计征。
开采期间,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其中:煤炭按每吨0.30元征收,其他矿产资源按每吨0.70元征收。
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井占地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按增加计征面积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具体占地面积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每平方米每年按0.80元征收。
(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按照取土、挖砂、采石量每立方米0.80元(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下同)征收。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1.10元征收。对缴纳义务人已按照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二、《黑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黑财综〔2016〕21号)中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7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