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
川价费字(2000)35号
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地、州物价局、四川省工程咨询协会:
根据国家计委《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文件精神,并结合四川实际情况,现将国家的规定和我省的贯彻意见一并转发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建设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和除编制、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服务的收费标准如下:
1、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收费标准
单位:万元
估算投资额 项目 |
1000万元以下 |
1000万元—3000万元 |
一、编制项目建议书 |
1.5—2.5 |
2.5—5 |
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
2.5—4.5 |
4.5—10 |
三、评估项目建议书 |
0.8—1.5 |
1.5—3 |
四、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 |
1—2 |
2—4 |
2、工程咨询人员日费用标准
1、高级专家 |
800—1000元/日 |
2、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咨询人员 |
600—800元/日 |
3、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咨询人员 |
400—600元/日 |
4、初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咨询人员 |
200—400元/日 |
二、根据国家计委3号令的要求,凡我省从事工程咨询的机构,必须取得国家、省计委签发的《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证书》,具有法人资格,并依法纳税。
三、各建设项目工程咨询机构需持营业执照和资格等级证书在省物价局办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接受物价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四、无《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证书》的其他各咨询机构一律不得参照此收费规定收费。
附件:国家计委计价格(1999)1283号
二OOO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