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服务费计费规则》的通知
黔监协[2015]10号 渝监协[2015]44号
各会员单位及相关单位:
根据贵州省和重庆市建设监理行业现状,结合国内其他一些省市区的做法,在充分的市场调查研究基础上,经测算和论证,我们制定了《建设工程监理服务费计费规则》,现予印发。
本规则可作为监理委托合同洽谈和建设工程监理服务费概算编制的参考依据。各会员单位及相关单位在使用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附件:建设工程监理服务费计费规则
贵州省建设监理协会 重庆市建设监理协会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
建设工程监理服务费计费规则
1 总则
1.1为切实加强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提升建设工程监理服务品质,结合监理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建设工程监理服务费计费规则。
1.2本计费规则适用于贵州省和重庆市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监理服务费的计算。其他专业工程可参考本计费规则。
1.3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1.4建设工程监理服务费应按费率计算。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服务费所包含的内容参见附录A
1.5监理单位不得低于成本价承揽监理业务。监理单位可参照附录A所列内容测算监理服务费用标准
1.6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和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工作内容,由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约定监理单位可提供的监理服务主要工作内容参见附录B
1.7建设工程监理服务应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实施。按照工程建设不同阶段,根据监理合同约定,配备与监理服务内容相适应的、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保证监理工作的质量。
2 计费方法
2.1建设工程监理服务费=计费额ⅹ基本费率x工程难度调整系数ⅹ施工危险等级调整系数。
2.2“计费额”是指建设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工器具及设备购置和联合试运转费之和,以工程竣工结算总价为准。对于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超过工程总价40%的工程项目,其建筑安装工程费全部计入计费额,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可按40%的比例计入计费额。
2.3监理服务费费率见表2.3
监理服务费基本费率表 表2.3
序号 |
工程规模区间计费额(万元) |
费率(%) |
|
<500 |
4.0 |
|
500 |
3.3 |
|
1000 |
3.0 |
|
3000 |
2.6 |
|
5000 |
2.4 |
|
8000 |
2.3 |
|
10000 |
2.2 |
|
20000 |
2.0 |
|
40000 |
1.8 |
|
60000 |
1.7 |
|
80000 |
1.6 |
|
100000 |
1.5 |
|
200000 |
1.4 |
|
400000 |
1.3 |
|
600000 |
1.2 |
|
800000 |
1.1 |
|
≥1000000 |
1.0 |
注:1.以上费用不包括专项费用和委托方应报销费用
2.计费额处于两个数值区间的,可釆用直线内插法计算
3.项目的监理服务期宜按施工合同约定工期计算
2.4计费时应考虑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
工程复杂程度分为一般(I级)、较复杂(Ⅱ级)和复杂(Ⅲ级)三个等级,其调整系数分别为:一般(I级)×0.85;较复杂
(Ⅱ级)×1.0;复杂(Ⅲ级)×1.15。工程复杂程度见表2.5.1和表2.5.2。
1.房屋建筑工程难度调整系数见表2.5.1
房屋建筑工程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2.51
等级 |
工程特征 |
I级 |
1、高度<24m的公共建筑和住宅工程; 2、跨度<24m的厂房和仓储建筑; 3、室外工程及简单的配套用房 4、高度<70m的高耸构筑物。 |
Ⅱ级 |
1、24m≤高度<50m的公共建筑; 2、24m≤跨度<36m的厂房和仓储建筑; 3、高度>24m的住宅工程; 4、仿古建筑、一般标准的古建筑、保护性建筑以及地下建筑工程; 5、装饰、装修工程; 6、防护级别为四级及以下的人防工程 7、70m≤高度<120m的高耸构筑物 |
Ⅲ级 |
1、高度>50m的公共建筑工程,或跨度>36m的厂房和仓储建筑工程; 2、高标准的古建筑、保护性建筑; 3、防护级别为四级以上的人防工程; 4、高度>120m的高耸构筑物。 |
2.市政基础设施施工难度系数建表2.5.2
市政基础设施施工难度系数表 表2.5.2
等级 |
工程特征 |
I级 |
1、DN<1.0m的给排水地下管线工程; 2、小区内燃气管道工程; 3、小区内供热管道工程,<2Mw的小型换热站工程; 4、小型垃圾中转站,简易堆肥工程 5、人行天桥、涵洞工程; 6、城市支路工程、过街天桥及地下通道工程; 7、园林绿化工程 |
Ⅱ级 |
1、≥DN1.0m的给排水地下管线工程;<3m3/s的给水、污水泵站;<10万吨/日给水厂工程,<5万吨/日污水处理厂工程; 2、城市中、低压燃气管网(站),<1000m3液化气贮灌场(站); 3、锅炉房,城市供热管网工程,>2Mw换热站工程 4、≥100吨/日的垃圾中转站,垃圾填埋场; 5、城市道路、广场、停车场工程; 6、城市次干路工程,城市分离式立交桥及单孔跨径100以下的桥梁; 7、长度1000米以下的隧道工程 |
Ⅲ级 |
1、≥3m3/s的给水、污水泵站;>10万吨/日给水厂工程,>5万吨/日污水处理厂工程; 2、城市高压燃气管网(站),>10003液化气贮灌场(站); 3、垃圾焚烧工程; 4、城市快速路、主千道,城市互通式立交桥及单孔跨径100米以上桥梁; 5、长度1000米以上的隧道工程; 6、各类地铁轻轨工程。 |
2.5计费时应考虑建设工程施工危险等级调整系数:
施工危险等级按《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统一规范》(GB50870-2013)的相关规定划分为I、II、III级。施工危险等级调整系数分别为I级×1.10,II级×1.05,III级x1.00。
当建设工程项目各部分施工危险等级不相同时,可采用其加权平均系数。
2.6建设单位将监理服务中的某一部分工作(质量、造价、进度控制及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单独委托给监理单位,可按照其占监理服务工作量的比例计算施工监理服务费。其中单独委托工程质量控制和安全生产管理监理服务的,支付的监理服务费不宜低于按本规则计算监理服务费的80%。
2.7建设单位将某一分部工程(如地下工程)监理服务单独发包给监理单位,按照其相应部分造价为计费额,计算监理服务费。
2.8建设单位应免费为监理单位驻现场监理机构及人员提供满足监理工作需要及生活需要的办公、生活用房(临时设施或租用)及食宿条件,如建设单位不能提供,需监理单位自行解决的,监理单位按实际发生的费用在建设单位报销。
3 附则
3.1超出监理合同服务期,建设单位需要监理单位继续提供服务的或发生工程延期、停工以及工程量增加等情况的,其费用计算方法应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另行约定。监理合同延期的每月附加监理费可按下式计取:
延期每月附加监理费=监理费合同额/监理合同期(月)
因监理单位原因造成的监理工作量增加及服务期延长,不得计取附加监理费。
3.2因工作需要,建设单位要求监理单位邀请相关专家进行专题论证、方案审查或其他工作的,由建设单位按实际发生另行支付费用。
3.3按本规则计取的监理服务费不包括按委托监理合同规定的专项费用和委托单位可报销费用。专项费用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需另行单独计取的费用(如平行检验费、专项测试检验费等);可报销费用是指经建设单位同意可据实报销的费用(如监理单位聘请的咨询专家费、组团外出考察费、项目监理机构办公用房的租金及水、电、气费等。
3.4根据监理市场变化的实际情况以及每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CPI)变动情况,将通过实际调查统计,不定期发布监理服务费费率和监理人员费用信息。
3.5本规则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本规则由贵州省建设监理协会和重庆市建设监理协会负责解释。
附录A 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服务费组成表
序号 |
费用名称 |
费用组成 |
1 |
监理项目部人员企业用人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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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监理项目部工作经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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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企业管理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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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公司经营管理、后勤等人员办公费(含会议、电脑、打印、复印、文具、账表、印刷和通讯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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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职工教育经费(包括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按职工工资总额计提的费用,用于岗位培训、业务培训和继续再教育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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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固定资产费(包括属于固定资产的房屋、设备仪器和车辆等的折旧、大修、维修或租赁费房产税、物管费、年检等,不含可列入项目工作经费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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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差旅交通费用(包括职工因公出差、调动工作的差旅费、住勤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误餐补助费,职工探亲路费、劳动力招募费,职工退休、退职一次性路费,工伤人员就医路费,以及单位管理部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油料、燃料、养路费、停车费及牌照费等,不包括可列入项目工作经费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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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业务经营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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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财产保险费(含不动产和动产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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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工会经费(公司按职工工资总额计提的工会经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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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研发费(含技术转让费和技术开发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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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其他飞翼(含资质维护费、质量认证审核费、宣传费用、财务费用、法律顾问咨询费、会费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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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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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税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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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B 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服务主要工作内容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息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