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州、深圳、珠海、佛山 工程监理费计费规则》的通知
粤建监协[2015]21 号
各会员单位、各相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 号)关于“经营者应严格遵守《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 法规规定,告知委托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以 及服务价格等,并在相关服务合同中约定。经营者提供的服务, 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 质量等要求。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 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服务企业和行业自律作用,加强对本行业经 营者的培训和指导”等要求。为真实反映当前工程监理市场良好 监理服务的价格水平,遏制哄抬监理收费价格和恶意压价竞争行 为,维护工程监理市场秩序,保证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控制和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等各方面的监理服务品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 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工程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我们在 大量市场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经统计、分析、测算和论证,制定 了《广州、深圳、珠海、佛山工程监理费计费规则》,作为监理 单位遵循行业自律原则进行工程监理费报价与监理合同签订的 参考依据,以及相关单位编制工程概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 的参照依据。现予以印发。
附件:广州、深圳、珠海、佛山工程监理费计费规则
广东省建设监理协会秘书处印发
2015 年 7 月 8 日
附件: 广州、深圳、珠海、佛山工程监理费计费规则
1 总 则
1.1 为规范工程监理服务市场行为和秩序,敦促工程监理单位依照国家相 关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的要求,全面履行工程项 目施工阶段的监理服务职责,提升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控制和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等方面监理服务的品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促进工程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结合广州、深圳、珠海、佛山四市的工程 监理实际,特制定本计费规则。
1.2 本计费规则作为现阶段广州、深圳、珠海、佛山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 监理业务的监理单位遵循市场规律和行业自律原则参与市场竞争的工程 监理费报价与工程监理合同签订的参考依据,以及相关单位编制工程概算和工程监理招标限价的参照依据。
1.3 工程监理费是指:工程监理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 质量、进度、费用控制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同、信息等方面协调 管理等服务收取的费用。工程项目工程监理费的构成内容详见附录 A《工 程监理费构成表》。
1.4 本计费规则包括综合费率法和人员综合费用法两种计费方法。两种计 费方法真实地反映了广州、深圳、珠海、佛山四市当前工程监理市场良好 监理服务的价格水平,以及监理单位在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的合理监理服务期限内,完成正常工程监理工作内容的费用,但不包含附加工作和额外工 作的监理服务费用,以及以下各项费用。
1 非监理单位原因(如征地拆迁、重大工程变更等)造成工期拖延, 而要求监理单位继续从事工程监理服务工作的费用;
2 建设单位要求监理单位从事需要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工程招标 代理资质、或施工图审查资质才能执业的各项工作内容的费用,或建设单 位要求监理单位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或施工图审查 机构开展各项服务工作内容的费用;
3 建设单位要求监理单位从事需要具有工程质量检测资质才能执业 的各项工作内容的费用,或建设单位要求监理单位对外委托工程质量检测 机构开展工程设备、材料质量抽检和工程实体质量抽检的费用;
4 建设单位要求监理单位向其提供任何专用人员、车辆以及其它任何 设施的费用;
5 监理单位派驻工程现场的项目监理机构所需要的办公和生活用房 及相应设施的建设、拆除或租赁费用;
6 工程所需的而非监理单位监理工作范围内必须提供的专业顾问服 务,导致监理单位聘用各类专家顾问的各项费用。
7 建设单位要求监理单位组团外出考察相关工程技术、项目管理等内 容的费用及其他有关费用。
1.5 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实施监理工作,并根 据监理合同的约定,以高品质的工程技术咨询服务,满足建设单位合理、 合法的监理服务需求。工程监理服务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以及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各自的义务、责任应严格遵循监理有关法律法规、《建设工程 监理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颁布的《建 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的规定要求,并在监 理合同中明确约定。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阶段提供的监理服务工 作内容见附录 B《工程监理工作内容一览表》。
1.6 监理单位应根据所监理工程项目的类型、规模,配备与工程监理工作 内容相适应的、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工程监理人员。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 基础设施工程的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配备要求见附录 C《项目监理机构 人员配备表》。
1.7 对于采用公开招标的工程监理,一般应采用综合费率法计费;对于邀请招标和直接发包的工程监理,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协商一致,可按人 员综合费用法计费。具体由建设单位根据工程项目实际自主选定其中一种形式。
2 综合费率法
2.1 按综合费率法计算的工程监理费=计费额×综合费率×工程复杂程 度调整系数。
2.2 计费额是指工程概算投资额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与工器具购置 费和联合试运转费之和。
2.3 综合费率见表 1《工程监理综合费率表》。
2.4 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见附录 D《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表》。
2.5 建设单位如有必要将施工阶段某一分部工程(如基础工程、人防工程、 精装饰工程、燃气工程、消防工程等)的工程监理单独委托给监理单位,则应以该分部工程的概算造价作为计费额计算相应工程监理费。
工程监理综合费率表 (表 1)
序 号 |
工程规模区间计费额 (万元) |
综合费率 (%) |
序 号 |
工程规模区间计费额 (万元) |
综合费率 (%) |
1 |
≤500 |
4.50 |
9 |
60000 |
2.25 |
2 |
1000 |
4.00 |
1O |
80000 |
2.00 |
3 |
3000 |
3.75 |
11 |
100000 |
1.80 |
4 |
5000 |
3.50 |
12 |
200000 |
1.60 |
5 |
8000 |
3.25 |
13 |
400000 |
1.50 |
6 |
10000 |
3.00 |
14 |
600000 |
1.30 |
7 |
20000 |
2.75 |
15 |
800000 |
1.20 |
8 |
40000 |
2.50 |
16 |
≥1000000 |
1.00 |
注:计费额处于两个数值区间的,采用直线内插法计算。
2.6 建设单位确有必要只委托工程监理某一部分工作内容(质量、造价、 进度控制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给监理单位,可按照其委托部分所占全部 工程监理的工作量比例计算工程监理费(质量、造价、进度控制及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的单项监理费分别按不低于项目工程监理费总额的 40%、 10%、10%、40%计取)。其中施工阶段工程质量控制和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服务是监理的法定职责,其相应工程监理费不低于总工程监理费的80%。
2.7 建设单位如果将保修阶段的监理相关服务连同工程监理一并委托给监理单位的,则应增加工程监理费的 5%作为保修阶段监理服务的工程监理费用。
3 人员综合费用法
3.1 按人员综合费用法计算的工程监理费=(∑各类监理人员综合费用×相应监理人员数量×相应监理人员服务时间)×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
3.2 各类监理人员综合费用包括: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基本费用、企业综合 管理费用、企业利润和税金。
各类监理人员综合费用构成与计算表 (表2)
监理人员类别 |
项目监理机构 人员基本费用 (元/月人) |
企业综合管理费用 (元/月人) |
企业利润 (元/月人) |
税 金 (元/月人) |
各类监理人员综合费用 (元/月人) |
|
Ⅰ |
Ⅱ |
Ⅲ |
Ⅳ |
Ⅴ |
||
总监理工程师 |
高级职称 |
30500 |
|
|
|
|
中级职称 |
25400 |
|
|
|
|
|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
高级职称 |
22900 |
|
|
|
|
中级职称 |
20300 |
|
|
|
|
|
专业监理工程师 |
高级职称 |
18300 |
|
|
|
|
中级职称 |
16300 |
|
|
|
|
|
监理员 |
9130 |
|
|
|
|
备注:
1.表中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基本费用为 2014 年广州、深圳、珠海、佛山良好监理服务项目 的抽样调查的统计数据。
2.各类监理人员综合费用=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基本费用+企业综合管理费用+企业利润+税金,即Ⅴ=Ⅰ+Ⅱ+Ⅲ+Ⅳ。其中:Ⅰ=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基本费用(根据市场调查情况 适时公布);Ⅱ=Ⅰ×企业综合管理费率;Ⅲ=(Ⅰ+Ⅱ)×企业利润率;Ⅳ=(Ⅰ+Ⅱ+Ⅲ) ×税率。
3.企业综合管理费率由监理单位自行测定后报价。甲级及以上资质企业一般达到 40~50%,其他资质企业一般在 35~45%范围。
4.企业利润率由监理单位自行确定。考虑监理企业和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一般按 10~15% 计算。
5.税金应按国家实际规定计取。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加上城建税、教育附加费,目前监理 企业的综合税率为 6.72%,国家如有修订,按国家新修订的综合税率计算。
3.3 相应监理人员服务时间是指项目监理机构中各类监理人员参加该项 目工程监理工作的时间,计算单位为“月”。
3.4 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与综合费率法相同,见附录 D《工程复杂程度 调整系数表》。
4、附则
4.1 本计费规则仅限于工程监理费的计费。如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开展 工程项目决策阶段、勘察设计阶段、招标投标阶段,设备监造、项目试运 行和项目运营阶段的监理相关服务工作,其监理相关服务的计费可参照本 规则协商确定,今后有关方面另行制定规则的,从其规则。
4.2 本计费规则主要是根据广州、深圳、珠海、佛山四市 2014 年度监理 企业的经营服务状况、监理人员实际收入水平和良好监理服务工程监理项 目抽样,通过调查、统计、分析、测算而制定的。今后我们将根据监理市 场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公布工程监理费计费规则中的综合费率和人员综 合费用的市场价格情况,以及时修正本计费规则。
4.3 本计费规则适用于广州、深圳、珠海、佛山四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 筑和市政公用工程。广州、深圳、珠海、佛山四市行政区域内的交通、水 利、电力、化工石油等专业工程可结合专业工程特点参照使用,广东省行 政区域内其他地市的工程可根据本地市的实际情况参照使用。
附录 A工程监理费构成表
序 号 |
工程监理费构成 |
1 |
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基本费用 |
1.1 |
现场监理人员的劳动工资(含个人应缴纳的五险一金和个人所得税) |
1.2 |
现场监理人员工资性补贴(含交通、伙食、流动驻外工地等补贴) |
1.3 |
企业为现场监理人员缴纳的五险一金 |
1.4 |
现场监理人员的意外伤害保险(商业)或工伤支出 |
2 |
企业综合管理费用 |
2.1 |
项目监理机构现场日常办公费(含电脑、复印、文具、相机、通讯、水电气、车辆折旧等) |
2.2 |
项目监理机构临时设施设备的维修与维护费 |
2.3 |
工程检测试验工器具使用费(包括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生产工具、器具、家具、交通工具和检验、试验、测 绘、消防工器具等的购置费折旧、维修和摊销费) |
2.4 |
经营管理后勤人员应付工资和工资性补贴(含个人应缴纳的五险一金和个人所得税,交通、伙食、流动驻 外工地等补贴) |
2.5 |
劳动保险费(包括企业应缴纳的五险一金,应支付的离退休职工的补助费、6 个月以上的长病假人员工资、 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各项费用等) |
2.6 |
特殊性工资(包括监理人员学习、培训期间、休假及探亲期间,停工期间工资,女性孕期及哺乳期,6 个月 内病假期间的工资等) |
2.7 |
劳动保护费(含工作鞋、安全帽和制服等) |
2.8 |
职工福利费(含防署降温、过节慰问等) |
2.9 |
经营管理后勤人员办公费(含会议、电脑、打印、复印、文具、账表、通讯、印刷和通讯等) |
2.10 |
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包括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按职工工资总额计提的费用,用于岗位培 训、业务培训和继续再教育等) |
2.11 |
固定资产费(包括属于固定资产的房屋、设备、仪器和车辆等的折旧、大修、维修或租赁费,房产税、物 管费、年检等) |
2.12 |
差旅交通费用(包括职工因公出差、调动工作的差旅费、住勤补助费,巿内交通费和误餐补助费,职工探 亲路费、职工退休、退职一次性路费,工伤人员就医路费,以及单位管理部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油料、燃 料、养路费、停车费及牌照费等) |
2.13 |
业务经营费(劳动力招募费,项目现场检查、考核费用) |
2.14 |
财产保险费(含不动产和动产保险费) |
2.15 |
党、团、工会、妇女等组织活动经费 |
2.16 |
企业研发费(含技术转让费和技术开发费) |
2.17 |
其它费用(含投标经费、质量认证审核费、广告、财务费用、法律顾问咨询费、和社会组织会费等) |
3 |
利润 |
4 |
税金 |
附录 B 工程监理工作内容一览表
序 号 |
工程监理工作内容 |
1 |
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 7 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 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
2 |
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
3 |
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
4 |
审查施工承包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
5 |
检查施工承包单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
6 |
检查施工承包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
7 |
审查施工承包单位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
8 |
检查施工承包单位的试验室。 |
9 |
审核施工分包单位资质条件。 |
10 |
查验施工承包单位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
11 |
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
12 |
审查施工承包单位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
13 |
审核施工承包单位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
14 |
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单位整改并报委托人。 |
15 |
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
16 |
审查施工承包单位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
17 |
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
18 |
审查施工承包单位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
19 |
审查施工承包单位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
20 |
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
21 |
审查施工承包单位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
22 |
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
附录 C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表
计费额 N (万元) |
总监理工程师 |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
专业监理工程师 |
监理员 |
合计 |
|||
高级职称 |
中级职称 |
高级职称 |
中级职称 |
高级职称 |
中级职称 |
|||
N≤1000 |
—— |
1 |
—— |
—— |
—— |
1 |
2 |
4 |
1000<N≤5000 |
—— |
1 |
—— |
—— |
—— |
2 |
2 |
5 |
5000<N≤10000 |
—— |
1 |
—— |
—— |
—— |
2 |
3 |
6 |
10000<N≤20000 |
1 |
—— |
—— |
1 |
—— |
3 |
3 |
8 |
20000<N≤40000 |
1 |
—— |
—— |
1 |
1 |
2 |
5 |
10 |
40000<N≤60000 |
1 |
—— |
1 |
—— |
1 |
3 |
7 |
13 |
60000<N≤80000 |
1 |
—— |
1 |
—— |
2 |
3 |
9 |
16 |
80000<N≤100000 |
1 |
—— |
1 |
—— |
2 |
4 |
11 |
19 |
N>100000 |
以 10 亿为基准,计费额每增加 2 亿元增加专监和监理员各 1 人。 |
注:1.计费额是指工程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与工器具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之和。 2.表中合计人数为基本数量要求,实际配备还应结合工程项目的特点、工期和工程量实际完成情况,及时适当调整,并经双方协商后书面确定。
附录 D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表
序 号 |
工程 类别 |
工程特征 |
工程难度 调整系数 |
1 |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
普通工业厂房和物流、储备仓库工程 |
0.90 |
2 |
普通住宅和住宅小区工程 |
1.00 |
|
3 |
综合商业用房 |
1.10 |
|
4 |
按四星级及以上标准建设的酒店(含精装修) |
1.15 |
|
5 |
大跨度钢结构建筑(体育场馆、文化场馆、会展中心等) |
1.25 |
|
6 |
综合性医院 |
1.15 |
|
7 |
地下四层及以上或基坑深度≥18m |
1.20 |
|
8 |
100m≤建筑高度<200m |
1.20 |
|
9 |
200m≤建筑高度<300m |
1.30 |
|
10 |
建筑高度≥300m |
1.35 |
|
11 |
古建筑维修;古遗址修复;文物古迹维护 |
1.40 |
|
12 |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
普通道路工程;人行天桥 |
1.00 |
13 |
城巿快速路;分离式立交桥;人行地下通道 |
1.15 |
|
14 |
互通式立交桥;地下通道;城市轻轨 |
1.20 |
|
15 |
单孔跨径≥100m的桥梁 |
1.20 |
|
16 |
单孔跨径≥200m的桥梁 |
1.30 |
|
17 |
长度<1000m隧道工程 |
1.10 |
|
18 |
1000m≤长度<3000m隧道工程;跨度≥12m的隧道工程 |
1.20 |
|
19 |
长度≥3000 隧道工程;连拱隧道;水底隧道;浅埋暗挖隧道;城市地铁 |
1.30 |
|
20 |
直径<1m的管道工程 |
0.90 |
|
21 |
直径≥1m的管道工程;<3m³/S 的泵站;<5 万吨/日的给水厂或污水厂工程 |
1.00 |
|
22 |
埋深≥5m管道工程;顶管工程;≥3m³/S 泵站;≥5 万吨/日的给水厂或污水厂工程 |
1.20 |
|
23 |
海(江)底排污管道;海水取排水、淡化及处理工程 |
1.30 |
|
24 |
园林工程;城巿广场 |
0.90 |
|
25 |
中低压燃气工程 |
1.00 |
|
26 |
高压燃气管网;液化储气站 |
1.15 |
|
27 |
垃圾中转站;垃圾填埋工程 |
1.00 |
|
28 |
垃圾焚烧工程 |
1.20 |
注:1.其他不具备本表特征的工程项目,工程难度系数按 1.00 计算;
2.当工程特征适用两个及以上难度系数时,取其中最大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