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西省工程监理服务计费规则》的通知
晋建监协[2018]9 号
各监理企业、造价咨询企业、招标代理机构,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监理市场秩序,保证监理服务质量,避免无序竞争,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加强监理工作要求精神,结合当前社会平均工资水平,我们对《山西省工程监理服务计费规则》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请结合有关规定参照执行
山西省工程监理服务计费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监理行业自律,规范监理市场秩序,避免恶性竞争,实现优质优价,保证监理服务质量,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工程监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工程监理行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意见》、《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标准监理招标文件(2017 版)》、《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关于指导监理企业规范价格行为和自觉维护市场秩序的通 知》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修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服务计 费及行业自律管理。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工程监理服务费,是指工程监理单位接受建设单位委托,提供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造价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以及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等服务计取的费用。
施工阶段包含施工准备阶段、施工实施阶段及竣工验收阶段。
工程监理服务费费用构成见附件 1;工程监理服务内容见附件 2。
第四条 严禁监理单位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减少人员数量、签订阴阳合同等不正当手段,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承接监理业务,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第五条 山西省建设监理协会组织会员单位在大量市场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经统计、分析、测算和论证,修订并公布山西省工程监理服务社会平均价,作为山西省工程监理活动计取费用的指导性依据。
第二章 工程监理服务计费方法
第六条 工程监理服务计费方法分为成本加合理利润法、人年综合费用法、综合费率法和平米单价法。
平米单价法仅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
第七条 成本加合理利润法的计算方法:
工程监理服务费=监理人员基本费用+企业管理费+利润+税 金
=Σ(月基本费用单价×服务人月数)+企业管理费+利润+税金
月基本费用单价包括现场监理人员工资、工资性补贴及企业为现场监理人员缴纳的五险一金。
第八条 人年综合费用法的计算方法:
工程监理服务费=Σ(人年综合费用×监理人员数量×服务年限)
人年综合费用包括监理人员基本费用、企业管理费、利润和 税金。其中监理人员基本费用包括现场监理人员工资、工资性补贴及企业为其缴纳的五险一金。
第九条 综合费率法的计算方法: 工程监理服务费=计费额×综合费率
计费额是指工程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之和。
第十条 平米单价法的计算方法:
工程监理服务费=建筑面积×平米单价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将工程监理服务中的部分工作内容委托监理单位时,可按照其委托部分占全部监理服务工作量的比例计算工程监理服务费。当仅委托质量控制和履行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职责时,工程监理服务费不应当低于全部工程监理服务取费的 80%。
第三章 工程监理服务社会平均价
第十二条 工程监理服务社会平均价,是指工程监理单位遵循公平、合理、诚信的原则,依法依规开展监理服务,为建设单位提供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等规定的工程监理服务所需的社会平均费用。
第十三条 山西省建设监理协会测定的平均月基本费用单价和平均人年综合费用见附件 3;平均综合费率见附件 4;平均平米单价见附件 5。
依据以上社会平均价进行计费时,均应当考虑工程难易程度系数,见附件 6。
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服务社会平均价测定时,未考虑以下工作所需费用,监理单位在承接业务和签订补充合同时,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另行计费:
(一)非监理单位原因造成工期拖延,而要求监理单位继续从事工程监理服务工作的费用;
(二)工程缓建、暂停或工程量增加等附加工作的费用;
(三)工程项目决策阶段、勘察设计阶段、招投标阶段、设备监造、项目试运行和项目运营阶段及保修阶段等相关服务费用;
(四)监理单位派驻工程现场的项目监理机构所需要的办公和生活用房及相应设施的建设、拆除或租赁费用;
(五)工程所需的而非监理单位工作范围内必须提供的专业顾问服务,导致监理单位聘请各类专家顾问的各项费用;
(六)建设单位要求监理单位组团外出考察相关工程技术、项目管理等内容的费用;
(七)建设单位要求监理单位向其提供任何专用人员、车辆及其他任何设施的费用;
(八)建设单位对服务内容或服务质量的其他特殊要求所需费用。
第四章 监理企业价格行为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当以社会平均价为计取工程监理服务费的基础,体现优质优价原则,根据市场供求状况、工程难易程度、监理服务内容、服务深度、服务质量及人员配备要求、管理成本及保障企业可持续健康发展的利润等因素,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计费方法确定合理的报价,并通过公平竞争或协商等形式承接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服务费下浮不得超过社会平均价的 20%。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当严格遵守《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告知委托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及服务费等事项,并在监理合同中约定。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当坚持诚信经营,加强价格自律,规范计费行为,依法依规参与市场竞争,维护市场秩序。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遵循公平、合理、诚信的原则,合理配置项目监理人员,依法依规开展监理服务,为建设单位提供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的、满足合同约定的监理服务。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将所监理的工程项目概况、监理服务内容、人员配备情况及监理服务费计算方式和合同价格等数据定期上报山西省建设监理协会,接受行业自律监督。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相关单位及个人如发现其他监理单位刻意降低报价、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的,应当积极向监理协会反映。
第五章 监理行业自律管理
第二十一条 行业协会应当对工程监理服务费市场化提供指导与服务,规范监理服务费计取,推动监理市场有序发展。
第二十二条 行业协会应当定期对监理单位上报的监理项目、服务内容、服务价格等数据进行收集、整理,及时向社会公布工程监理服务价格监测信息。
第二十三条 行业协会应当引导监理企业诚信经营,指导会员单位加强价格自律,对刻意降低报价、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的监理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一)书面警告并责令整改;
(二)行业内部批评(会刊、网站公告);
(三)记入诚信档案;
(四)情节较重的,取消行业年度评先评优资格,降低企业诚信等级;
(五)情节严重的,取消协会会员资格;
(六)情节特别严重的,向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中的工程监理服务社会平均价将随着监理市场发展变化适时进行修订公布。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山西省建设监理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经2018年4月26日山西省建设监理协会四届七次理事会通过,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执行,原《山西省工程监理费计费规则(试行)》(晋建监协[2015]17 号)同时废止。
附件:1.工程监理服务费费用构成
2.工程监理服务内容
3.平均月基本费用单价和平均人年综合费用
4.平均综合费率
5.平均平米单价
6.工程难易程度系数
附件1 工程监理服务费费用构成
序号 |
费 用 构 成 |
1 |
项目监理人员基本费用 |
1.1 |
现场监理人员工资 |
1.2 |
现场监理人员工资性补贴 |
1.3 |
企业为现场监理人员缴纳的五险一金 |
2 |
企业管理费用 |
2.1 |
现场监理人员的意外伤害保险或工伤支出 |
2.2 |
项目监理机构现场日常办公费 |
2.3 |
项目监理机构临时设施设备的维修与维护费 |
2.4 |
工程监理常规检测仪器、工器具使用费 |
2.5 |
经营管理后勤人员应付工资和工资性补贴 |
2.6 |
劳动保险费 |
2.7 |
特殊性工资 |
2.8 |
劳动保护费 |
2.9 |
职工福利费 |
2.10 |
经营管理后勤人员办公费 |
2.11 |
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
2.12 |
固定资产费 |
2.13 |
差旅交通费用 |
2.14 |
业务经营费 |
2.15 |
财产保险费、工程监理执业保险费 |
2.16 |
党、团、工会、妇女等组织活动经费 |
2.17 |
企业研发费 |
2.18 |
其它费用 |
3 |
利润 |
4 |
税金 |
附件 2 工程监理服务内容
序号 |
工程监理工作内容 |
|
编制监理规划,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
|
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参加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
|
参加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
|
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参加专项施工方案论证。 |
|
检查施工承包单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
|
检查施工承包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
|
审查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
|
检查施工承包单位的试验室。 |
|
审核施工分包单位资质条件。 |
|
查验施工承包单位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
|
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
|
审查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并按规定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进行抽检。 |
|
审核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 |
|
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单位整改。 |
|
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
|
审查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
|
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
|
审查施工承包单位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
|
审查竣工验收申请,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
|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
|
审查竣工结算申请。 |
|
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 |
附件 3 平均月基本费用单价和平均人年综合费用
序号 |
岗位 |
平均月基本费用单价(万元) |
平均人年综合费用(万元) |
|
总监理工程师 |
2.04 |
39.3 |
|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
1.70 |
32.8 |
|
专业监理工程师 |
1.36 |
26.2 |
|
监理员 |
0.91 |
17.5 |
注:1.本测算基于山西省 2016 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 54975 元,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最新公布的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调整时,应按提高的比例对平均月基本费用单价和平均人年综合费用进行调整。
2.本测算考虑了企业为现场监理人员缴纳的五险一金系数 40%,工会经费系数 2%,残保基金系数 1.5%,监理行业调整系数 1.15,工资增长系数 1.1,加班加点系数 1.4。
3.岗位调整系数按照总监理工程师 1.8、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1.5、专业监理工程师 1.2、监理员 0.8 测算。
4.企业管理费率和利润率按照行业基本水平测算,两项合计按监理费的 30%测算。
5.企业税金:增值税按照 6%计取,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分别按增值税的 7%、3%、2%计取。
附件4 平均综合费率
序号 |
计费额(万元) |
费率 % |
|
500 |
3.6 |
|
1000 |
3.3 |
|
3000 |
2.8 |
|
5000 |
2.6 |
|
8000 |
2.5 |
|
10000 |
2.4 |
|
20000 |
2.1 |
|
40000 |
1.9 |
|
60000 |
1.8 |
|
80000 |
1.7 |
|
100000 |
1.6 |
|
200000 |
1.5 |
|
400000 |
1.3 |
|
600000 |
1.2 |
|
800000 |
1.2 |
|
1000000 |
1.1 |
注:1.计费额处于两个数值之间,采用直线插入法计算费率。
2.计费额大于 1000000 万元的,以 1.0%计取。
3.计费额小于 500 万元的,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双方协商议定。
附件 5 平均平米单价
序号 |
建筑面积(万㎡) |
平均平米单价(元) |
|
0.5 |
60 |
|
1 |
55 |
|
2 |
50 |
|
4 |
45 |
|
6 |
42 |
|
8 |
41 |
|
10 |
38 |
|
20 |
35 |
|
40 |
31 |
|
60 |
29 |
|
80 |
28 |
|
100 |
27 |
|
200 |
24 |
注:1.建筑面积处于两个数值之间的,采用直线插入法计算平均平米单价。
2.建筑面积大于 200 万㎡的,以 22 元/ ㎡计取。
3.建筑面积计小于 5000 ㎡的,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双方协商议定。
附件 6 工程难易程度系数
(一)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难易程度系数
序号 |
工程特征 |
难易程度系数 |
|
普通道路工程;人行天桥 |
1.00 |
|
城市快速路;分离式立交桥;人行地下通道 |
1.10 |
|
互通式立交桥;地下通道;城市地铁、轻轨 |
1.20 |
|
单孔跨径≥100m 的桥梁 |
1.20 |
|
单孔跨径≥200m 的桥梁 |
1.30 |
|
长度<1000m 的隧道工程 |
1.10 |
|
1000m≤长度<3000m 隧道工程;跨度≥12m 隧道工程 |
1.20 |
|
长度≥3000m 隧道工程;连拱隧道、水底隧道;浅埋暗挖隧道 |
1.30 |
|
直径<1m 的管道工程 |
0.90 |
|
直径≥1m 的管道工程;<3m³ /s 的泵站;<5 万吨/日水厂(污水厂)工程 |
1.00 |
|
埋深≥5m的管道工程;顶管工程;≥3m³/s的泵站;≥5 万吨/日水厂(污水厂)工程 |
1.20 |
|
园林工程、城市广场 |
0.90 |
|
古建筑 |
1.10 |
|
中低压燃气;小区供热工程 |
1.00 |
|
高压燃气管网;液化储气站 |
1.15 |
|
垃圾中转站;垃圾填埋工程 |
1.00 |
|
垃圾焚烧工程 |
1.20 |
注:1.不适合本表特征的工程,难易程度系数参照表中相近特征的工程;
2.工程特征适用两个及以上难易程度系数时,取最大值。
(二)房屋建筑工程难易程度系数
序号 |
工程特征 |
难易程度系数 |
|
普通厂房工程 |
0.9 |
|
住宅工程(不含精装) |
1.00 |
|
住宅工程(含精装) |
1.20 |
|
综合商业用房 |
1.10 |
|
按四星级及以上标准建设的酒店(含精装修) |
1.15 |
|
大跨度钢结构建筑(体育场馆、文化场馆、会展中心等) |
1.25 |
|
综合性医院 |
1.15 |
|
地下四层及以上或基坑深度≥18m |
1.20 |
|
100m≤建筑高度<200m |
1.20 |
|
200m≤建筑高度<300m |
1.30 |
|
建筑高度≥300m 1.35 |
1.35 |
注:1.不适合本表特征的工程,难易程度系数参照表中相近特征的工程;
2.工程特征适用两个及以上难易程度系数时,取最大值。
(三)其他专业工程难易程度系数
其他专业工程的难易程度系数,由该行业监理企业参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并结合专业特点加以测算,待具备条件后统一陆续发布。
抄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 省招标投标协会
山西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8 年 4 月 26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