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降低后的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浙价服〔2013〕84号
省建设厅,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全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浙江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切实抓好行政审批前置的中介和专业服务收费清理规范工作,根据省监察厅《关于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收费协商沟通情况的通报》,现就降低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服务收费按《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服〔2012〕309号)规定的标准平均降低20%,降低后的民用建筑降低后的收费标准如后,上下浮动幅度仍为20%不变。其中城镇保障性住房(含廉租房、公共租赁房、经济适用房、危旧房改造等)按降低后规定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二、降低后的收费标准从2013年4月25日起执行。凡在此之前签订合同(协议)、提供服务的项目,若在4月25日后收取费用的,均应执行本通知降低后规定的标准。
三、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服务的行业管理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降低后的收费标准贯彻执行。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服务机构收费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附件:降低后的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收费基准标准
浙江省物价局
2013年4月7日
附件:降低后的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收费基准标准
居住建筑
总建筑面积(万平方米) |
分档累进计费基准标准 (元/平方米) |
5(不含)以下 |
2.0 |
5(含)-10(不含) |
1.75 |
10(含)-15(不含) |
1.55 |
15(含)-25(不含) |
1.3 |
25(含)-50(不含) |
1.05 |
50(含)以上 |
0.85 |
公共建筑
总建筑面积(万平方米) |
分档累进计费基准标准 (元/平方米) |
3(不含)以下 |
3.0 |
3(含)-5(不含) |
2.3 |
5(含)-10(不含) |
1.85 |
10(含)-15(不含) |
1.65 |
15(含)-25(不含) |
1.4 |
25(含)-50(不含) |
1.2 |
50(含)以上 |
0.9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