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关于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价经〔2012〕246号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你厅《关于申请继续执行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重新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的通知的函》(黑建设[2012]43号)收悉。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收费行为,维护建设单位与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双方合法权益,提高施工图审查服务质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有关规定,我局出台了施工图审查费,经过一年试行,现将我省施工图审查费相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公开、公正、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接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方可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
二、施工图审查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三、施工图审查费(含勘察设计)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
(一)收费标准。以住宅为主的民用建筑工程采用以建筑面积为计费基数。其他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工程概(预)算额(包括配套设备及设施)为计费基数〔不能提供工程概(预)算的项目,可按发改委批准的总投资额为基数)分档累计方式计收费用,收费标隹详见附表。施工图审查机构与建设单位可以在规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根据审查的难易程度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二)单项工程审查费收费总额低于2000元的,按2000元计收。
(三)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文件批准的社会保暲性住房项目(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租住房、拆迁安置房、限价房等),应享受优惠政策部分,施工图审查费按相应项目类别的最低收费标准收取。
(四)勘察、设计两阶段需要单独签订审查合同的,勘察部分的收费应按整个项目审查收费的10%收取设计部分的收费应按整个项目审查收费的90%收取。
(五)凡审查备案后的施工图,建设方需要对其工程功能、标准、规模、结构等內内容进行局部调整,由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重新审查费用根据重审工作量大小,按原审查收费的30~50%收取.
(六)建设单位对审查机构作出的审查结果有重大异议时,可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查,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审查机构进行复查(所指定机构不得低于原审查机构类别)。复查结果与原审查结果一致的,复查费用由申请方支付;复查结果与原审查结果不一致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认定,复查费用由责任方支付。复查费用按标准收费额的50%收取。
(七)施工图审查机构所提交的审查结果达不到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应负责完善,不得再加收审查费;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超标准收费,也不得降低审查质量恶意竞争。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规定审查内容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使用省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监制的格式合同文本。
五、施工图审査机构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使用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省物价监督管理局监制的价目表,在收费地点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减免政策及“12358价格举报电话,使用税务发票,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图审査机构收费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审查收费行为,严禁擅立审査收费项目和自定收费标准。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于每年的3月底之前将各施工图审查机构上年度收费情况报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七、此批复自2012年8月1日起执行至2014年7月31日。到期如需继续收费,请提前两个月提出申请。
附: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含勘察)收费标准表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附表: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含勘察)收费标准表
序号 |
项目类别 |
计费基数 |
收费标准(元/平方米) |
||
1 |
居住建筑 |
普通 |
<12层(小型) |
建筑面积 |
1.3-1.6 |
12层-20(中层) |
1.5-1.8 |
||||
>20层(大型) |
1.7-2.0 |
||||
高标准 |
1.9-2.0 |
||||
2 |
其它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M≤1000万元 |
2‰-1.8‰ |
||
1000万元<M≤3000万元 |
1.7‰-1.4‰ |
||||
3000万元<M≤5000万元 |
1.3‰-1.0‰ |
||||
M>5000万元 |
0.9‰-0.7‰ |
||||
注:1、居住建筑含底层小型商服网点、车库及建筑主体下的地下空间。
例如:工程概(预)算(M)为5600万元,施工图审查费为 1000×2.0‰+2000×1.7‰+2000×1.3‰+600×0.9‰=8.54万 |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2012年8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