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关于进一步明确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收费减免优惠政策的通知
苏价服〔2014〕49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10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立完善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的意见》(苏政办发〔2014〕5号)等文件精神,为推进我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确保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顺利实施,决定对我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收费继续实行减免优惠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收费减免优惠涉及的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由各地校安办负责认定,具体包括:通过维修加固可以达到抗震设防标准的,按照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改造加固的校舍工程;经鉴定不符合要求、不具备维修加固条件的,按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重建的校舍工程;对严重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校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实行避险迁移的校舍工程;当地学校布局调整规划确定的校舍撤并、新建(迁建)工程。
全省城镇和农村、公办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含幼儿园),均适用本通知相关的收费减免优惠政策。
二、收费减免优惠政策
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均予以免收,具体项目详见附件1;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现行标准减半征收,有浮动幅度的执行下限,具体项目详见附件2;通过招标、协商等方式涉及的收费,在双方协商基础上,予以减收或免收。
未列入附件1、附件2表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比照上述减免政策执行。
三、收费减免优惠的期限
本通知明确的收费减免优惠政策有效期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2013年度涉及的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项目收费按原有优惠政策执行。
四、有关要求
建立完善中小学、幼儿园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是国务院和省政府作出的一项重大决定。各地要认真落实本通知有关收费减免优惠政策,各级价格和财政主管部门要做好优惠政策的跟踪落实工作,确保减免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附件:
1、涉及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
2、涉及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
2014年2月27日
附件1 涉及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
收费部门 |
序号 |
项目名称 |
住房和城市建设 |
1 |
基础设施配套费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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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以下建制镇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
||
2 |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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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损坏赔偿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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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房屋登记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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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白蚁防治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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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 |
6 |
土地登记费 |
7 |
土地复垦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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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耕地开垦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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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 |
9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环保 |
10 |
环境检测服务费 |
卫生 |
11 |
卫生监督防疫收费 |
质量技术监督 |
12 |
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收费 |
13 |
电梯、起重机械等部分特种设备检验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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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信 |
14 |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
15 |
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基金 |
附件2 涉及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
序号 |
项目名称 |
备注 |
1 |
土地价格评估收费 |
有标准的减半收取,有上下限的执行下限标准 |
2 |
施工图审查收费 |
减半收取 |
3 |
建设工程交易综合服务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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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城建档案资料综合服务收费 |
有标准的减半收取,有上下限的执行下限标准 |
5 |
建设工程质量和建筑材料试验收费 |
减半收取 |
6 |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 |
有标准的减半收取,有上下限的执行下限标准 |
7 |
房产测绘收费 |
减半收取 |
8 |
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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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建设工程监理服务收费 |
执行下限标准 |
10 |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
有标准的减半收取,有上下限的执行下限标准 |
11 |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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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 |
执行下限标准 |
13 |
公证服务收费 |
有标准的减半收取,有上下限的执行下限标准 |
14 |
专业气象服务收费 |
减半收取 |
15 |
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 |
有标准的减半收取,有上下限的执行下限标准 |
16 |
土地测绘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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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供电企业经营劳务收费 |
减半收取 |
18 |
消防设施检测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