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新规范我区城市房屋白蚁防治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价费〔2009〕437号
自治区建设厅,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
自治区建设厅《关于重新规范我区城市房屋白蚁防治收费有关意见的函》(桂建函〔2009〕1117号)收悉。我区自1995年制定实施白蚁防治收费政策以来,对促进我区白蚁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国务院批准《中国履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国家实施计划》(POPs公约)的实施以及经济社会的发展,对白蚁防治工作提出了更环保、更规范的要求,致使白蚁防治成本逐年提高。为推进白蚁防治工作的正常开展,确保城市房屋的住用安全,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 1 79号)及《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1 999〕72号令)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重新核定我区城市房屋白蚁防治收费。现就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白蚁防治费是指白蚁防治机构在所辖区域内按照国家或自治区有关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技术规程对城市新建、改建、扩建房屋进行白蚁防治时收取的费用(不包括1 5年包治期满后旧房防治及城市新建、改建、扩建房屋以外的其他防治)。
二、凡在我区城市范围内申请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的单位或个人,应向白蚁防治机构交纳白蚁防治费。
三、白蚁防治费收费标准白蚁防治费包含人工费、材料费、管理费、1 5年回访复查、15年期间灭治费等。收费标准按合同项目建筑面积计算:1 0层以下(含 10层、地下室)按
每平方米2.40元收取;11层以上(11层)按每平方米2.00元收取。新建、改建、扩建城市房屋白蚁防治质量包治期为 5年,承包范围合同期内发生蚁害的,防治单位应无偿灭治。
四、白蚁防治机构收取白蚁防治费后,应按国家或自治区规定的白蚁防治技术规程要求进行防治。
五、收费的优惠政策
(一)对新建、改建、扩建的敬老院、福利院及政府举办的以公益性为主的养老院白蚁防治费收费标准按上述收费标准的80%收取;
(二)对九年义务教育学校(不含校办工厂、商店、职工住宅),白蚁防治费按上述收费标准的80%收取。
(三)对建筑面积达100万平方米以上(含 100万平方米)的城市房屋建筑项目,白蚁防治费收费标准按上述收费标准的90%收取。
(四)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危旧房改住房改造)以及政府开展的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涉及的白蚁防治费,另按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六、白蚁防治机构实施收费前,需按建设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要求,与申请新建、改建、扩建城市房屋的单位或个人签订白蚁防治合同,载明防治范围、防治费用、质量标准、包治期限、定期回访、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相关事项;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禁只收费不防治或不按技术规程防治以及自行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等行为,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各级白蚁防治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建全内部管理制度。白蚁防治费除支付人工费、材料费、管理费外,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20%的资金建立后备资金,用于15年回访复查、 1 5年期间灭治等,并按有关规定进行使用和管理,严格规范自身收费行为。
八、加强收费的管理和监督。各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白蚁防治收费的管理和监督,对执收单位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依法查处。
九、白蚁防治费收费属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实施收费前必须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纳入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十、各级建设、房产业务主管部门及收费单位要认真做好白蚁防治收费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白蚁防治收费政策的顺利实施。
十一、本通知自2009年12月1 5日起执行。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白蚁防治费收费标准的复函》(桂价涉〔1995〕01 3号)以及《关于公布我区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整顿结果的通知》(桂财综〔2007〕54号)中涉及白蚁防治收费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