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6-08-30 10:07:42 作者: 来源: 执法局 浏览: 204
桂国土资办〔2016〕374号
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各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51号)要求,结合我厅实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现予印发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16年8月25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提高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厅本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做好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公示是指国土资源行政执法机关采取一定方式,依法将本单位的行政执法职责、依据、范围、权限、程序、结果等行政执法内容向行政执法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
第四条 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全面、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公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不予公开外,应当公示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实施主体;
(二)行政执法机关的主要职责;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程序、结果;
(四)行政执法工作流程图;
(五)行政执法相对人的救济途径、方式和期限等;
(六)投诉举报的方式和途径;
(七)行政执法机关的办公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网址等;
(八)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属于权力清单范畴的,按权力清单要求进行公示。
第六条 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公示通过厅本级网站公布。
第七条 新颁布或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或废止后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职能调整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调整。
第九条 行政执法相对人对公示内容要求说明、解释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指定人员做好解释和解答工作。
第十条 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应当经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公示。
第十一条 本制度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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