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三同时”的原则。
所谓“三同时”,即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坚持“三同时”,生产经营单位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才能更好地保障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劳动法》第六章第五十三条明确要求:“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人建设项目概算。”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要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根据我国2015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三同时”制度从源头上消除各类项目可能造成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危险因素,保护职工的安全健康,保障新工程项目正常投产使用,防止事故损失,避免因安全问题引起返工或采取弥补措施造成不必要的投入。
“三同时”制度的建立,是防止新工程项目带病投产运行,确保物的本质安全的有效的法律制度。
“三同时”制度和安全卫生预评价制度结合起来实行,是贯彻“预防为主”方针的具体体现。两者结合起来实施可使新项目做到更合理,最大限度地消除和减少潜在的危害,真正作到防患于未然。
5月20日,应急管理部印发《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方案》。《方案》提出聚焦安全评价领域突出问题,以整治安全评价机构弄虚作假、生产经营单位以虚假报告获取相关许可,安全评价机构出租出借资质、评价人员出租出借资格证书等问题为重点,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施行以来法定评价项目和现有安全评价机构全面排查。详情如下: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国家矿山安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部机关各司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坚决整治安全评价机构弄虚作假问题,全面净化安全评价市场,经应急管理部领导同意,现将《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
2021年5月15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两个根本”,筑牢安全底线,铁腕治理安全评价机构弄虚作假问题,应急管理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制定方案如下。
一、工作要求
(一)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安全评价领域突出问题,以整治安全评价机构弄虚作假、生产经营单位以虚假报告获取相关许可(“两虚假”),安全评价机构出租出借资质、评价人员出租出借资格证书(“两出借”)等问题为重点,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以下简称1号令)施行以来法定评价项目和现有安全评价机构全面排查(“两个全覆盖”),延伸检查相关生产经营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实现整治一批、震慑一批、吊销一批、提升一批,全面清理整顿安全评价市场。
(二)坚持底线思维。立足“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着力化解安全评价领域冲击安全底线的突出问题,分类、分行业梳理安全评价领域现存问题的表象、成因与机理,分地区、分行业总结提炼典型案例,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安全评价机构直接责任,推进坚守安全生产红线、底线。
(三)坚持系统观念。注重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通过专项整治,系统剖析制约安全评价高质量发展的深层次原因,破解制约安全评价作用发挥的体制、机制和法制因素,从改革安全评价资质认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完善法规标准体系等方面研究治本举措。
二、整治重点内容
围绕安全评价机构、生产经营单位、监管部门等3个层面开展专项整治。
(一)安全评价机构层面。
1.是否存在出具虚假安全评价报告的情况(认定情形详见附件1)。
2.是否具备并保持1号令规定的资质条件。
3.是否存在不按规定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情况。
4.是否存在出租、出借资质,或者超出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法定安全评价项目等情况。
5.是否存在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的情况。
6.项目组人员是否符合安全评价项目专职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配备标准。
7.是否存在擅自更改或者简化评价程序和内容等情况。
8.是否建立安全评价信息公开制度并认真落实。
9.是否存在出具重大疏漏安全评价报告的情况。
10.是否存在安全评价人员违规出借出租资格证书、持假证上岗的现象。
11.是否存在安全评价人员冒用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冒用本人名义在安全评价报告和原始记录中签名的情况。
(二)生产经营单位层面。
1.是否利用甲方地位,采取利诱、拒付技术服务费、合同约定等手段,要求或者默认安全评价机构出具与企业实际情况不符的安全评价报告。
2.是否存在向安全评价机构提供虚假失实的原始资料和“第三方”证明材料的情况。
3.对安全评价报告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事故预防措施、隐患整改意见等,是否及时落实到位。
4.是否利用虚假报告获得相关许可、验收或者备案。
(三)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监管部门)及其下级监管部门层面。
1.是否存在不按规定的资质条件和程序审批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情况。
2.是否存在以备案、登记、年检、换证、要求设立分支机构等形式,设置或者变相设置安全评价机构准入障碍的情况。
3.是否存在未经批准而将资质认可权层层下放,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落实不到位的情况。
4.是否存在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要求企业接受特定安全评价机构开展技术服务的情况。
5.是否存在干涉安全评价活动及报告结论,要求企业提交结论为“合格”或者“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评价报告等情况。
6.省级监管部门是否将其认可的安全评价机构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国务院“双随机、一公开”有关规定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数量满足确保每三年至少覆盖一次的序时进度。
7.在安全生产许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评价机构在安全评价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是否依法实施了行政处罚;对利用虚假评价报告取得相关许可、验收或者备案的相关单位和人员,是否依法进行了处理。
三、时间安排
从2021年5月至2021年12月,分六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5月)。应急管理部印发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方案,召开专题视频会议,对专项整治工作提出总体要求。省级监管部门制定细化实施方案,把“整治一批、震慑一批、吊销一批、提升一批”作为硬性任务,跟进保障措施,完善验收办法,广泛宣传发动,对专项整治工作分层次全面动员部署。
(二)自查自改(5月至6月)。一是安全评价机构对照整治重点中的11项内容开展自查,全面核查1号令施行以来的法定评价项目和报告,列出问题清单,落实整改措施、时限和责任人。期间要主动清理出租出借资格证书从业人员,严肃整改出租出借资质证书违规行为,形成自查自改报告备查。二是省级监管部门对照整治重点中的7项内容开展自查,及时清理与“放管服”改革要求、1号令不相适应的文件规定,坚决纠正违规审批资质、违规干预安全评价市场、没有法定依据违规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等做法。其中,涉及由地方性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设定的中介服务事项,请结合实际提出清理和整改措施或建议。
(三)集中检查(7月至9月)。省级监管部门是安全评价执业行为专项整治的实施主体,要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年度执法计划等,集中组织开展对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人员和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的检查与执法工作。一是对在本地区注册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保持情况进行复核,严肃查处安全评价机构与人员的弄虚作假、出租出借证书等问题。二是全覆盖检查1号令施行以来的法定评价项目,核查安全评价报告与生产经营单位实际符合性,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安全评价报告建议开展隐患整改情况、报告相关建议采纳情况等。对发现的虚假失实安全评价报告,要严肃追究安全评价机构、报告编写与评审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建设单位和提供虚假材料“第三方”的责任。三是延伸检查同一机构对同一企业开展的多项安全技术服务,厘清中介服务事项的派生主体、实施依据、组织程序和报告用途等,形成专题分析报告。四是梳理除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之外,在开展政务服务事项过程中,要求企业委托安全评价等中介机构开展的作为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事项,形成清单。
(四)督导互查(10月)。应急管理部组织若干督导组,赴矿山、化工(含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冶金等工贸行业重点地区进行督导检查。对应急管理部督导组未覆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采取省级监管部门互查的方式进行督导检查。督导检查的重点:一是听取省级监管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阶段性汇报,查看方案、资料和专题分析报告,对组织不力、进展缓慢、成效不明显的地区实行重点跟进督办。二是随机抽查部分安全评价机构和相关生产经营单位,查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集中检查阶段的工作实效。三是对省级及以下监管部门在许可、监管、检查工作中要求开展的安全评价评估类事项进行抽查、梳理。四是随机抽取安全评价机构从业相对集中的县(市、区),予以重点督导检查。
(五)验收评估(11月)。一是省级监管部门对各地(市)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安全评价机构自查自改情况、专项整治发现问题的整改和落实情况组织全面验收,深刻剖析问题,系统总结经验,实行公开通报,必要时要通过“回头看”行动进一步巩固专项整治工作成果。二是应急管理部结合督导检查工作,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项整治开展情况、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认可情况、事中事后监管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估,对存在问题的省级监管部门,将视情采取约谈、通报,撤销其许可或处罚决定,暂停其资质认可权等措施。
(六)总结提升(12月)。省级监管部门:一是剖析、整理安全评价机构弄虚作假,生产经营单位以虚假报告获得许可、验收、备案,从业人员出租出借资格证书等方面的典型案例,按规定报送应急管理部汇总。二是围绕制约安全评价发挥作用的体制、机制、法制因素,系统梳理行业现状,剖析问题成因,提出切断中介机构与企业违法利益关联的举措,形成专题调研报告。三是辩证分析专项整治工作,系统梳理、优化本地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办法,完善制度体系,形成监管合力。应急管理部:一是全面总结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对活动实效、存在问题、严重违法行为和典型执法案例等公开通报。二是组建专班系统研究影响安全评价发挥作用的深层次问题,从体制、机制、法制方面分头组织调研,落实任务分工,研提改革方案。三是出台完善过程控制,强化安全评价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压实安全评价实施过程的各方面责任,严厉打击安全评价机构弄虚作假行为。四是对接《安全生产法》修正案、《刑法》修正案(十一),适时启动修订《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形成合力。省级监管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动员部署,明确职责分工,加强统筹协调,严格过程督导,充分调动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和执法部门积极性,共同推进专项整治工作,务必取得实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项整治细化实施方案、安全评价机构汇总表(附件2),请于5月底前报送应急管理部规划财务司。
(二)从严处罚,形成震慑。要坚持检查与执法相结合,对专项整治中发现安全评价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据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严重程度,依法依规实施处罚。发现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依法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向社会公开;发现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利用虚假报告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许可、验收、备案的,实施审批、验收、备案的部门要对涉事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依规实施处罚。检查发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情形的,省级监管部门要将查核情况和有关证据材料移送机构注册地省级监管部门,接受移送的省级监管部门要依法依规处理,并将处罚情况及时反馈,形成工作闭环。专项整治期间,应急管理部将采取“四不两直”“明察暗访”等方式,对各地开展专项整治情况、安全评价机构从业情况等进行随机抽查,对发现的问题将督促各地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公开通报。
(三)引导宣传,形成氛围。一是加强信息报送。应急管理部将通过工作简报、门户网站、公众号等,对各地的好经验、好做法、好举措,查处的典型案例,发现的突出问题等进行动态报道。二是实行动态调度。集中检查阶段(7月至9月),省级监管部门要于每旬最后一个工作日,将阶段性工作进展连同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附件3)、虚假安全评价报告汇总表(附件4)报送应急管理部规划财务司。12月底前,省级监管部门要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典型执法案例和专题调研报告等报送应急管理部规划财务司。三是强化社会监督。专项整治期间,应急管理部设立公开举报邮箱(apzz2021@163.com),接受社会对安全评价机构弄虚作假情况的举报,对有关问题线索将移交有关省级监管部门或者由应急管理部督导组重点督导查处。省级监管部门可设专门邮箱或电话,接受社会对专项整治活动的监督。
五、有关说明
本方案所指法定安全评价,是指1号令规定的法定安全评价服务事项,主要包括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设定的用于办理行政审批的安全评价中介服务事项,具体分为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矿山安全生产许可涉及的安全评价,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和经营许可涉及的安全评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涉及的安全评价;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企业用于报监管部门备案的安全评价;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设定的其他安全评价。
联系方式:010-83933792、83933791、83933790(传真),apzz2021@163.com。
附件内容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