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资产评估收费有关问题的函
桂价费函〔2012〕772号
自治区财政厅:
你厅《关于调整我区资产评估行业收费标准的函》(桂财综函〔2012〕57号)收悉。为加强资产评估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区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凡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供资产评估服务,按本通知规定收取资产评估费用。
二、资产评估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三、资产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简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自愿委托的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简称“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资产评估机构对委托业务不在当地,需赴外地办理业务的,差旅费不在上述标准内,由委托方另行承担,并在合同中约定。
四、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资产评估服务,其收费标准实行上限管理。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全区资产评估收费服务收费标准最高幅度(见附件)。
在全区最高收费标准限额内,自治区本级的资产评估机构执行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各资产评估机构自主确定;设区城市价格主管部门结合企业服务成本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情况,在不超过自治区收费规定的前提下核定本级及所辖县(市、区)资产评估服务收费具体收费标准。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其他服务,由资产评估机构根据服务成本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委托人承受能力等情况与委托人协商确定不同服务的具体收费标准。
五、资产评估机构异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执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资产评估服务收费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异地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可以执行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或者提供资产评估服务所在地的收费规定,具体由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六、资产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应与委托方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载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采用计时收费的,还应载明计费的工作人日数等内容。
七、资产评估服务收费实行《服务性收费许可证》管理。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方法等内容,不得在标价外擅立项目乱收费。
八、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资产评估收费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通知规定乱收费的,应按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查处。
九、上述收费从2013年1月1日起试行两年,试行期满前3个月,请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我局核定正式收费标准。
附件:广西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
2012年12月20日
广西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
一、计件评估收费标准
档次 |
计费额度(万元) |
差额计费率‰ |
1 |
100以下(含100) |
10 |
2 |
100以上~1000(含1000) |
4.5 |
3 |
1000以上~5000(含5000) |
1.2 |
4 |
5000以上~10000(含10000) |
0.8 |
5 |
10000以上~100000(含100000) |
0.15 |
6 |
100000以上 |
0.1 |
二、计时收费标准
序号 |
计费类型 |
收费标准(元/小时) |
1 |
法人代表(首席合伙人)和首席评估师 |
800 |
2 |
合伙人、担任部门经理的注册评估师 |
500 |
3 |
注册评估师 |
300 |
4 |
评估助理人员 |
150 |
注:1.计件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收费额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计算。
2.计费基数:可以按资产评估账面原值计费;对于没有账面原值的资产,可按评估资产的评估价值计费。
3.无形资产、企业上市、破产清算、法律纠纷等较复杂的资产评估业务,经双方协商同意,根据评估项目、时间要求、风险责任等因素,收费标准可适当上下浮动,上下浮幅度最高不超过20%。
4.司法鉴定、土地评估、房地产评估不适用本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