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从五方面强化农民建房用地管理

   2016-12-14 121
核心提示:我区从五方面强化农民建房用地管理发表时间:2016-12-12 09:03:10 作者: 资信 来源: 本网 浏览: 278为督促各地依法依规审批农民建房用地,严格农民建房用地审批备案和后续监管,及时查处和制止农民违法占用土地建
 我区从五方面强化农民建房用地管理
发表时间:2016-12-12 09:03:10 作者: 资信 来源: 本网 浏览: 278
    为督促各地依法依规审批农民建房用地,严格农民建房用地审批备案和后续监管,及时查处和制止农民违法占用土地建房行为,近日,我区出台五项措施,强化农民建房用地管理。
    一是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农民建房的管控。农民建房选址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用地区内选址,鼓励村民结合旧村改造、土地整治,尽量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闲置地和未利用地建房;确实无法在预留的建设用地区内选址的,应尽量少占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在办理农村宅基地申请时,严格审查拟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农民建房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不占用基本农田且乡镇级规划预留有一定的农民建房用地规模指标的,依法变更规划数据库后视同符合规划;对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不予通过合规性审查。
    二是做好农民建房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的衔接。加快推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在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方案与全域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衔接的基础上,安排一定的用地规划布局用以保障农民建房需要;已明确选址的应在规划图上定点落位,纳入规划允许建设区;难以确定选址的,应预留相应的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和规划空间。
    三是依法依规审批农民建房建设用地。自治区人民政府已将农村宅基地农转用审批授权给市、县人民政府具体办理,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受理农村宅基地申请时一并审批办理农转用手续。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对各地宅基地审批中实际使用的农转用指标予以核销。各市、县人民政府在审批农村宅基地时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不符合规划的、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用地不能纳入农村宅基地审批范围。
    四是开展农民建房用地批后备案和审查。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农民建房用地批后备案审查机制,通过土地利用现状年度变更遥感监测、实地核查、规划数据库上图核查等方式发现农民建房用地没有按照规定及时备案或所备案的农民建房用地不符合规划、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将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暂停受理该县(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件。
    五是严格农民建房用地监管,及时查处农民违法占用土地建房行为。落实共同责任制度,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地用于农民建房的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并严肃查处;对已批准的农民建房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及时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成果;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在规划调整完善批复之前完善基本农田核销手续,在全域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中予以调出,并在规划调整完善成果中纳入允许建设用地区;对不符合规划未建成的农民建房且不宜纳入规划调整完善成果允许建设区的,撤销用地批文,并在允许建设区内另行选址重新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编辑: 陆芸筠 审核: 李欣松 覃瑞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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