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读形式
政策问答。
二、解读渠道
南宁市自然资源局网站。
三、解读时间
印发实施本政策之日起。
四、解读材料
(一)修订背景与必要性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荐诚信建设的要求,进一步提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制化、规范化水平,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加强“多测合一”测绘服务市场诚信建设,提高测绘服务市场诚信水平,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我局开展了对《南宁市建设项目“多测合一”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修订工作。
(二)修订依据
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
2.《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2019年7月25日)。
3.《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国测管发〔2015〕57号);
4.《测绘地信局关于印发<注册测绘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测人发〔2014〕8号);
5.《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社会失信行为认定和惩戒办法(试行)>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0〕12号);
6.《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19〕11号)。
(三)征求意见的情况
《办法》在修订过程中,通过发函、在南宁市自然资源局网站和南宁市政府法制网•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平台发布通告等形式,向市直相关部门、社会公众、测绘单位及相关法定代表人、专家征询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
(四)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办法》共二十五条及一个附表,主要进行了以下调整:
1.完善信用信息的认定及修复程序
依据《指导意见》中“(二)严格规范失信行为认定依据”及“(十一)建立健全信用修复配套机制”的相关规定,明确主管部门对信用信息认定依据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完善测绘服务机构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的条件,符合修复条件的可遵循国家及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修复程序进行修复。
2.调整不良信息相关内容
(1)删除不良信息的二级分类。删除第六条第三项“包括一般失信信息、严重失信信息和特定严重失信信息”的描述,并对涉及不良信息的条款做出相应调整。
(2)调整不良信息的公示期限。不良信息自产生之日起,公示期限为一年;信用主体申请信用修复的,不良信息需公示满三个月。
3.调整测绘服务机构信用等级相关内容
(1)重新确定对测绘服务机构信用等级分级的描述。将原《办法》中“红名单”修改为“A等级”、“正常”修改为“B等级”、“管控”修改为“C等级”、“黑名单”修改为“D等级”。
(2)第十三条新增第三项明确直接评定为D等级的情况。
4.修改对失信主体的处理措施
根据《指导意见》第九条中“对失信主体采取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的处理措施,必须基于具体的失信行为事实,直接援引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并实行清单制管理”的规定,删除原第十五条第三项及第十六条第二项,将对失信主体的处理措施调整为对评定为C等级的测绘服务机构加强管控,对评定为D等级的测绘服务机构加强管控并向社会通报。
5.调整附表
(1) 原附表中序号3-107中“‘多测合一’项目被项目业主投诉,并查实”的指标内容依据不足,对其进行删除。
(2)将附表中序号2-201、2-102、2-103、2-104中对奖励级别的描述统一调整为“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县处级”。
(3)调整附表中序号2-101、2-102获得国家级奖项的分值。
原文链接: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南宁市建设项目“多测合一”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南自然资规〔202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