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开展节地评价的问题咨询 2021年07月20日
按照《关于规范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14号)要求,“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的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是否可不开展节地评价? 例如:某招商引资项目,产业形态为“农贸+物流+仓储”形式,暂未找到有对应的“土地使用标准”,项目已完成前期部分审批手续(项目备案、占用林地等),目前正处于组卷报批阶段,项目土地在审批通过后,将以挂牌方式出让,此种情形是否需要开展节地评价?
回复:未确定用地主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的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可不列入建设项目节地评价范围。
2、关于节地评价中经营性用地的定义 2021年07月20日
自然资办发〔2021〕14号文件中提及“未确定用地主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的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可不列入建设项目节地评价范围”,里面的经营性用地,这个如何定义?
回复:按照《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七条,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用地为经营性用地。
3、咨询自然资办发〔2021〕14号文件相关问题
第一个问题:第四条,“小型工程用地、小于0.2公顷的工程项目用地”具体说明一下,小型工程用地怎么算小?“小于0.2公顷的工程项目用地”是对前一句“小型工程用地”说明么?如果不是说明,那小型工程用地标准是什么?
第二个问题:第四条“以及未确定用地主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的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可不列入建设项目节地评价范围。”这一句是一句话么?“确定用地主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的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就需要做节地评价,是这个意思么?
第三个问题请问:新增建设用地加油加气站项目需要做节地评价么?有行业建设标准无土地使用标准?
回复:经研究,现对您提出的问题逐一答复如下:
第一个问题:文件中小型工程用地、小于0.2公顷的工程项目用地是指2种情况:小于0.2公顷工程项目用地指整体项目总用地规模小于0.2公顷;小型工程用地按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小型工程标准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设工程,可以不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个问题:未确定用地主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的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可不列入建设项目节地评价范围,即以招拍挂方式供应的经营性用地,不开展节地评价。
第三个问题:加油加气站用地是应当以招拍挂方式供地的经营性用地。
来源: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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