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保编制单位、监测单位能不能是一家单位?

   2021-08-24 自治区水利厅 3054
核心提示:对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可自行或者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问: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办法》等3个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水规范[2020]4号)中,《广西壮族自治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管理办法》第4条“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水土保持监测主体责任,在施工进场前自行或者委托具备水土保持监测能力的机构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监测工作按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与评价标准》(GB/T51240-2018)及有关技术标准、规定、规范开展。委托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的同一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和施工单位不能承担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其中“委托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的同一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和施工单位不能承担水土保持监测工作”。是不是可以理解为“同一项目中,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和水土保持监测单位不能是一家单位”。
 
请问政策理解是否正确?以及该条款设置的依据和理由?

答:现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0〕161号)精神,
 
水土保持监测单位

对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可自行或者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不再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管理办法》第4条中“委托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的同一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和施工单位不能承担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规定。因此,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监测单位可以是同一家单位。

广西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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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水土保持方案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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