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0〕161号)

   2021-08-25 水利部 2937
核心提示: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是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履行的一项法定义务,是生产建设单位及时定量掌握水土流失及防治状况、对项目建设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过程控制的重要基础,也是各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跟踪检查、验收核查等监管工作的依据和支撑。
 办水保161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
办水保[2020]161号

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更好地发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在人为水土流失防治和水土保持强监管中的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的定位作用

  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是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履行的一项法定义务,是生产建设单位及时定量掌握水土流失及防治状况、对项目建设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过程控制的重要基础,也是各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跟踪检查、验收核查等监管工作的依据和支撑。

  各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准确把握监测工作的定位和作用,进一步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监督管理,将其作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管的一项重要内容,强化监测成果运用,督促指导生产建设单位依法落实水土保持监测主体责任和其他有关任务要求,为“看住”人为水土流失提供有力保障。

  二、明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的任务要求

  对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即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承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监测单位),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有关技术标准和水土保持方案的要求,根据不同生产建设项目的特点,明确监测内容、方法和频次,调查获取项目区水土流失背景值,定量分析评价自项目动土至投产使用过程中的水土流失状况和防治效果,及时向生产建设单位提出控制施工过程中水土流失的意见建议,并按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定期报送监测情况。

  (一)监测内容和重点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施工全过程各阶段扰动土地情况、水土流失状况、防治成效及水土流失危害等方面。其中:
 
  在扰动土地方面,应重点监测实际发生的永久和临时占地、扰动地表植被面积、永久和临时弃渣量及变化情况等;
 
  在水土流失状况方面,应重点监测实际造成的水土流失面积、分布、土壤流失量及变化情况等;
 
  在水土流失防治成效方面,应重点监测实际采取水土保持工程、植物和临时措施的位置、数量,以及实施水土保持措施前后的防治效果对比情况等;
 
  在水土流失危害方面,应重点监测水土流失对主体工程、周边重要设施等造成的影响及危害等。
 
  (二)监测方法和频次
 
  监测单位应当针对不同监测内容和重点,综合采取卫星遥感、无人机遥感、视频监控、地面观测、实地调查量测等多种方式,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高新信息技术手段,不断提高监测质量和水平,实现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的定量监测和过程控制。
 
  扰动土地情况应至少每月监测1次,其中正在使用的取土弃渣场至少每两周监测1次;对3级以上弃渣场应当采取视频监控方式,全过程记录弃渣和防护措施实施情况。
 
  水土流失状况应至少每月监测1次,发生强降水等情况后应及时加测。其中土壤流失量结合拦挡、排水等措施,设置必要的控制站,进行定量观测。
 
  水土流失防治成效应至少每季度监测1次,其中临时措施应至少每月监测1次。
 
  水土流失危害应结合上述监测内容一并开展。
 
  (三)监测成果及报告
 
  监测单位在监测工作开展前要制定监测实施方案;在监测期间要做好监测记录和数据整编,按季度编制监测报告(以下简称监测季报);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前应编制监测总结报告。监测实施方案、日常监测记录和数据、监测意见、监测季报和总结报告,应及时提交生产建设单位。监测单位发现可能发生水土流失危害情况的,应随时向生产建设单位报告。

        监测单位应当在每季度第一个月向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审批机关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季度的监测季报。其中,水利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监测季报向项目涉及的流域管理机构报送。

  三、实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三色评价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三色评价是指监测单位依据扰动土地情况、水土流失状况、防治成效及水土流失危害等监测结果,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情况进行评价,在监测季报和总结报告中明确“绿黄红”三色评价结论。三色评价结论是生产建设单位落实参建单位责任、控制施工过程水土流失的重要依据,也是各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
 
  三色评价以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防治目标为基础,以监测获取的实际数据为依据,针对不同的监测内容,采取定量评价和定性分析相结合方式进行量化打分。三色评价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得分80分及以上的为“绿”色,60分及以上不足80分的为“黄”色,不足60分的为“红”色。(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三色评价指标及赋分表、赋分方法见附件1、2)
 
  监测季报三色评价得分为本季度实际得分,监测总结报告三色评价得分为全部监测季报得分的平均值。
 
  四、强化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成果应用
 
  生产建设单位要根据水土保持监测成果和三色评价结论,不断优化水土保持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管理,对监测发现的问题建立台账,及时组织有关参建单位采取整改措施,有效控制新增水土流失。对监测总结报告三色评价结论为“红”色的,务必整改措施到位并发挥效益后,方可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
 
  各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对水土保持监测成果的应用,将监测三色评价结论及时运用到监管工作中,有针对性地分类采取监管措施,不断增强监管的靶向性和精准性,提升监管效能和水平。
 
  1.对监测季报和总结报告三色评价结论为“绿”色的,可不进行现场检查和验收核查。对监测季报和总结报告三色评价结论为“黄”色的,应随机抽取不少于20%的项目开展现场检查和验收核查。对监测季报和总结报告三色评价结论为“红”色的,应进行现场检查和验收核查。
 
  2.结合监督性监测工作,重点抽取三色评价结论为“绿”色的生产建设项目,对其监测成果的真实性进行检查,核实三色评价结论,为监督执法、责任追究、信用惩戒等提供依据。
3.对存在未按时报送监测季报、监测季报不符合规定、作出不实三色评价结论以及监测工作未按有关规定开展等情形的,要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问题分类和责任追究标准、水土保持信用监管“两单”制度等规定,依法依规追究生产建设单位、监测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列入水土保持“重点关注名单”及“黑名单”,纳入全国及省级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及信用平台。
 
  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水利部关于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意见》(水保〔2009〕187号)即行废止。
 
       附件: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三色评价指标及赋分表(试行).dox
 
  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三色评价赋分方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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