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办理用地划拨手续的通知
索引号:007575907-20170206-00074 文号: 发表时间: 2017-02-06 来源:南宁市国土资源局
南府规〔2017〕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为促进政府性、公益性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依法使用土地,规范此类项目用地审批手续,根据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范围
本通知所称政府性、公益性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以下简称“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系指我市市区范围内桥梁、铁路、公路、街巷、轨道交通、城市公共广场、公园与绿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等公益性、开放性、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依法可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的项目。
二、规范项目用地征地拆迁有关前期工作
项目用地征地拆迁有关前期工作主要包括征地拆迁补偿、农用地转用报批、林地报批等工作。
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征地预公告或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知等材料,及时组织开展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征地拆迁补偿协商工作。涉及规划调整和占用林地的,应协助建设单位协调规划、林业部门按有关规定做好规划调整、林地审批等前期工作。
已完成农用地转用报批手续的建设项目,城区(开发区)征地拆迁部门在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且补偿到位或依法办理征地拆迁安置费用提存手续后的15个工作日内,给予建设单位出具已完成征地证明及范围(或部分完成征地的证明及附图),并通知其在30个工作日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供地手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已完成的征地范围办理供地相关手续。
项目用地涉及占用储备用地的,需明确占用的面积及范围,报储备部门进行成本核销。
三、简化项目用地审批程序
建设单位持立项批复文件、已完成征地证明及附图(或部分完成征地的证明及附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红线图(属线性工程的,可提供规划选址意见书及蓝线图)、占用林地许可等材料,即可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划拨供地手续。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用地申请后,依据规划许可证及蓝线图(线性工程、水利综合整治工程的可提供规划选址意见书及蓝线图),按城区征地拆迁部门出具的完成征地范围,实施供地及核发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并将有关用地信息及时录入国土资源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
项目用地由建设单位向城区、开发区财政先行支付土地征收、拆迁、报批等费用,已完成征地补偿的,办理供地时不再收取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款。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整个项目用地完成征地结算、缴纳耕地占用税等相关税费后,可予以核发建设用地批准证书及相关材料。
整个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没有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的,建设部门不予通过验收,财政部门不予决算工程款。
工程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移交接管单位。
四、加强项目用地后期管理
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发改、规划、国土、建设、财政、城管、林园以及市政工程管理、绿化工程管理等单位应加强沟通协调,密切衔接配合,在项目前期计划、规划选址、用地及林地报批、征地拆迁、土地供应、建设接管等方面共同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工作。
市人民政府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时,将各城区(开发区)辖区内已报批用地的征地拆迁完成率、征地结算率、供地率挂钩。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要统筹协调,督促建设单位办理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用地手续。
武鸣区及市辖县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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