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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规定,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进行环评验收。环评验收一般在企业项目正式运营三个月内完成,验收通过后企业项目才能投入生产和使用。环评验收需要进行编制环评验收报告,没有能力编制报告的可以委托拥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公司进行编制。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应该按照报告结论,逐一检查是否和相关规定验收不合格的情况出现,并提出验收意见。存在问题的就需要整改,整改完成后才能提出验收意见。验收意见包括工程建设基本情况、工程变动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等内容,验收结论应当明确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是否验收合格。
为提高验收的有效性,在提出验收意见的过程中,建设单位可以组织成立验收工作组,采取现场检查、资料查阅、召开验收会议等方式,协助开展验收工作。验收工作组可以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机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等单位代表以及专业技术专家等组成,代表范围和人数可以自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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