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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交通设施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
在城市中心区或交通敏感的区域,建筑面积达到一定规模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定,下同);在中心区外围的市区或交通相对宽松的地区,建筑面积达到一定规模的。
2、非交通设施项目的开发性质:
使用性质及开发规模发生变更;小区规划;在城市重要干道两侧的开发和改造;重要的公共建筑;产生交通量变化大的其他或临时用途建设项目等。
城市交通设施的建设项目均须进行交通影响分析。
交通影响分析应在项目报建审批阶段进行。但当非交通设施项目的建设规模超过规定标准的8-10倍,或建设项目属于大型交通设施,或政府主管部门指定的其他开发项目,在项目的选址、立项阶段需进行初步的交通影响分析。编制《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书》的项目主要如下:
(一)体育场(馆)、展览馆、会议(会展)中心、大型商店、大型宾馆酒店、二级以上医院、学校等公共建筑;
(二)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公共交通枢纽、大型停车场、加油站等;
(三)超过8公顷用地规模的仓储、物流中心、工业建设项目;
(四)旧城区建筑面积超过1.2万平方米或停车泊位数超过80个的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超过3.5万平方米或机动车泊位数超过120个的居住建筑工程;
(五)城市新区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工程;
(六)容积率超过3.5的建设工程;
(七)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其他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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