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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规划的基本效用
《若干意见》明确提出,“专项规划是指在特定区域(流域)、特定领域,为体现特定功能,对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利用作出的专门安排,是涉及空间利用的专项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是详细规划的依据、相关专项规划的基础;相关专项规划要相互协同,并与详细规划做好衔接。”“相关专项规划要遵循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不得违背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其主要内容要纳入详细规划。”
专项规划的地位及作用
在城乡规划体系中,专项规划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偏重于解决城市内部设施配置的技术协调问题。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可见,专项规划在城乡规划体系中从属于总体规划的内容体系,并未作为城乡规划体系中独立的组成部分。
专项规划体系的效用与构建内容是什么?以上就是“工程通网”对此问题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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