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开展全国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桂财采

   2014-07-22 245
核心提示:转发关于开展全国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桂财采〔2008〕15号]市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财政部 监察部 审计署 国家预防腐败局《关于开展全国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
 转发关于开展全国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桂财采〔2008〕15号]
市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财政部 监察部 审计署 国家预防腐败局《关于开展全国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财库〔2008〕31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区具体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各级财政、监察、审计部门、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认真组织有关人员学习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组织好专项检查工作,要及时了解、掌握和妥善处理工作中新情况、新问题,化解各种矛盾,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要求,精心组织和安排各个阶段工作,做到人员落实、任务落实、措施落实、经费落实,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各市应当成立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并落实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二、明确检查重点
       各地、各部门要在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和国家预防腐败局(财库〔2008〕31号)确定的检查重点的基础上,对建设部门、水利部门、交通部门、卫生部门以及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中小学校舍修建等部门和行业以及汽车定点加油、定点维修、定点保险、办公用品协议供货等采购项目进行重点检查。
        三、及时报送相关材料
       (一)报送原则
      自查自纠报告及自查自纠报表按预算管理原则分级填报。各市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汇总填报本市及所属县自查自纠报告及自查自纠报表。
      (二)填报时间要求
       区直一级预算单位应于2008年6月5日前将自查自纠报告和汇总后的电子化表格报送自治区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市应于6月8日前将自查自纠报告和汇总后的电子化表格报送自治区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市应于每一个工作阶段完成后5日内将有关工作成效、存在的问题和有关工作情况报送自治区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报送方法
      自查自纠报告及自查自纠报表要求报送纸质版和电子版各一份。电子版材料发送至(cg5331544@163.com),纸质版材料通过信函报送自治区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地址:广西南宁市桃源路69号  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邮编:530021
    联系人:唐海涛、陈江涛;联系电话:5331539、5331810。
                         
财政部 监察部 审计署 国家预防腐败局关于开展全国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了解和掌握政府采购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推动和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家预防腐败局决定于2008年5月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现就地方专项检查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专项检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此次专项检查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过程中,根据政府采购改革发展形势作出的重要决策,这既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的客观需要,又是从源头上防止腐败、建立长效机制的有力措施。
       政府采购法实施五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采购规模和范围不断扩大,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不断完善,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由初创阶段进入全面发展阶段,在防治腐败方面发挥了基础性的、有效的和明显的作用。但是,我们仍需清醒地看到,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时间还不长,我们的工作与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制度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仍然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开始显现,采购活动中行为不够规范、违规操作、恶意串通等违规违纪行为比较突出,甚至个别从业人员贪污受贿。这些问题严重破坏了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环境,损害了公共利益,也败坏了政府采购制度的声誉,阻碍了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深化与发展。因此,我们要充分认识到开展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加强学习,统一思想,认真开展政府采购执行情况检查,切实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的各项规定。
       二、专项检查的任务和目的
      此次专项检查的任务和目的是:在广泛开展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执行情况检查的基础上,摸清和掌握政府采购领域中存在的问题,重点查找法律制度、管理体制、监督机制、操作执行等方面存在的缺失和薄弱环节;通过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使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受到深刻的思想工程通教育和法制教育,自觉增强依法行政、依法采购意识;针对自查和重点检查工作中暴露出的问题,严肃查处不规范行为,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为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奠定基础。
       通过检查,促进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一步掌握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提高依法采购的意识和能力,纠正错误观念和不正当交易行为,堵塞管理与操作执行的漏洞,促进廉政建设,确保各项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得以正确地贯彻执行。
       三、专项检查范围
       此次专项检查的范围是,各级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2006年和2007年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其中,采购代理机构包括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指获得省级财政部门认定乙级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
     四、专项检查组织与买施
     按照现行行政管理体制,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家预防腐败局共同成立全国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全国专项检查领导小组),负责全国和中央专项检查组织工作和地方专项检查的指导。地方省级财政、监察和审计部门组成的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并组织督导组加强对地(市)、县级专项检查工作的指导和督导。专项检查工作结束后,省级专项检查领导小组要负责汇总本地区专项检查情况和总结报告,报全国专项检查领导小组。
       五、专项检查工作安排
       专项检查工作采取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从5月开始,到9月结束,具体分为自查自纠、重点检查、整改提高和验收总结四个阶段。具体安排如下:
       (一)自查自纠。5月4日至31日为自查自纠阶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认真组织学习政府采购法和有关制度规定,增强开展自查自纠的主动性。各单位要对本单位2006年和2007年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开展自查自纠。主要内容包括:
     1.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依法实施采购的情况,是否存在规避政府采购行为;
     2.政府采购预算、计划编制和执行情况,是否存在不编漏编现象;
     3.采购方式选择和执行情况,有无违规行为;
     4.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执行情况,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是否都执行了集中采购;
     5.采购组织程序、信息发布、专家抽取等环节执行情况,是否执行了制度规定,有无违规行为;
     6.工程实施政府采购情况,有无规避招标等违规行为;
     7.上级专项资金实施政府采购情况,是否都执行了制度规定;
     8.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落实情况,是否严格执行了制度规定;
     9.受理质疑案件的答复处理情况;
     10.采购代理机构财务开支情况,是否存在违反财经纪律现象;
     11.其他有关情况。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应当对自查自纠情况归纳整理,查找问题根源,写出自查自纠报告,并填写自查自纠有关表格(电子版)。采购人应当填写表格1、表格2和表格7;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填写表格3、表格4和表格7;社会代理机构应当填写表格5、表格6和表格7。
       财政部负责将自查自纠表格光盘(母盘)发放给各省级财政部门,各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级以及地(市)、县级财政部门的发放工作。省级财政部门发放时,可以拷贝光盘,也可以将电子版光盘上载到本地区有关网站,便于被查单位下载。
       (二)重点检查。6月1日一7月31日为重点检查阶段。为了保证专项检查工作质量,各地要对采购规模大、采购项目多的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部分社会代理机构执行情况开展重点检查。自查自纠结束后,各级专项检查领导小组要根据本地区实际确定重点检查范围,其中,采购人的重点检查覆盖面要达到本地区所有采购人的20%,以及所有集中采购机构和部分社会代理机构。重点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小组或检查工作承担机构应根据重点检查情况写出检查意见和处理建议上报本级专项检查领导小组。
       (三)整改提高。8月1日一31日为整改提高阶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结合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阶段中暴露出的问题,以及重点检查意见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制定整改方案。整改情况要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本级专项检查领导小组。整改措施不力,效果不好的,本级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将督促其重新进行整改。
       (四)验收总结。9月1日一30日为验收总结阶段。整改提高工作完成后,各个专项检查领导小组要组织好本地区的验收总结工作,总结分析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原因,形成分析报告。确保专项检查工作不走过场,将整改措施落到实处。
       全国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在检查期间将组织若干督导组到部分地区进行督导。
       六、专项检查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专项检查领导小组要加强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中央按照重点检查的要求组成若干检查小组和督导小组,分别负责对中央单位的重点检查工作和地方专项检查工作的督导。省级专项检查领导小组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出符合本地区实际的相关配套文件和工作方案,确定负责重点检查的工作人员和督导工作的小组。以指导本地区专项检查工作,在检查过程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及时加以解决。
      (二)精心组织,狠抓落实。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通力合作,从经费和工作人员上给予必要的保障,精心组织和安排各个阶段工作,做到人员落实、经费落实、任务落实、责任落实。确保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对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依法行政,公正严格。财政、监察、审计部门在专项检查工作过程中,要做到依法检查,要准确运用法律和政策,严格履行查办程序,排除干扰,秉公办事,防止检查工作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公正严格。
      (四)加强协调配合。各地财政、监察、审计部门在专项检查过程中要协调配合,相互沟通,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整体合力,确保此次专项检查工作达到预期目的。
      (五)加强信息统计汇总和定期报告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自查自纠电子化表格的发放、填报、汇总、上报工作,确保电子化表格发放到所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督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真填写,自查自纠阶段结束后要按时汇总上报。同时,在每一个工作阶段完成后,将有关工作成效、存在的问题和有关工作情况逐级报告专项检查领导小组。
       各省级领导小组应在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的15日内将自查自纠报告和汇总后的电子化表格报全国专项检查领导小组。
       联系人: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管理一处
      联系电话:010—68552272   010--68552233
      电子邮件:xialing@mof.gov.cn或ligen@mof.gov.cn
      电子化表格联系人:南昌兴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办事处
      联系电话:010—88357763  010—88356251
           010—68069627  010—68063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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