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易地建设费降标工作|湘防办发[2016]23号

   2021-11-18 158
核心提示: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转发湘发改价费〔2016〕405号文件切实做好易地建设费降标工作的通知湘防办发〔2016〕23号各市(州)、县(市、区)人防办:现将《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降低2016年度第

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关于转发湘发改价费〔2016〕405号文件

切实做好易地建设费降标工作的通知

湘防办发〔2016〕23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防办:

现将《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降低2016年度第三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6〕40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经研究并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收费管理处,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6月15日(含)后办理人防报建审批手续且符合易地建设法定条件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坚决执行《通知》规定,在《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人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14〕60号)规定标准的基础上降低20%征收易地建设费。

二、6月15日(不含)前已办理人防易地建设审批手续并依法核费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按照已核费金额征收易地建设费。

三、6月15日(不含)前未办理人防报建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且无法补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按照建设行为发生时合法有效的收费依据征收易地建设费。

四、6月15日(不含)前已办理人防报建审批手续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发生地上建筑总面积超过规划部门批准面积的,按照该项目人防报建审批时合法有效的收费依据,对规划部门认可的超建面积征收易地建设费。

五、6月15日(不含)前已办理人防报建审批手续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修建的防空地下室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且无法补建的,按照该项目人防报建审批时合法有效的收费依据征收易地建设费。

六、拆除人防工程及其设施毁损赔(补)偿费仍按《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人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14〕60号)的规定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办。

联系电话:0731-88839940

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6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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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异地建设,降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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