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核定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服务费指导标准|湘价函[2009]153号

   2021-11-18 302
核心提示: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服务费指导标准的函湘价函[2009]153号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你委《关于核定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服务费总额控制数费率标准的函》收悉.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服务收费行为,促

湖南省物价局

关于核定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服务费指导标准的函

湘价函[2009]153号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你委《关于核定"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服务费总额控制数费率标准"的函》收悉.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服务收费行为,促进我省代建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提高项目建设管理水平、投资效益和工程质量,根据《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1号)和《湖南省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参照外省的做法,现就核定我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服务费指导标准有关问题复函如下:

  一、从事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服务应具备与代建项目相适应的资质,严格遵循省政府241号令的规定,本着公正、诚实守信和服务有偿的原则,与项目管理或使用单位签订代建协议,依协议提供规定的服务并收取代建服务费.

  二、代建服务费包括代建单位在项目前期、实施、验收阶段所发生的管理成本、应缴税费和合理利润,不包括勘察、设计和监理等中介服务费用.按概算总投资的不同规模超额累进计算,计入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实行全过程代建的收费标准为:

  总概算投资5000万元及以下部分,按总概算的3%;

5000万元以上-1亿元部分,按总概算的2.5%;

1亿元以上-2亿元部分,按总概算的2%;

2亿元以上-5亿元部分,按总概算的1.5%;

5亿元以上部分,按总概算的0.5%;

  仅实施项目前期工作代建服务的,按上述标准的20%计费;仅实施项目施工建设和竣工验收阶段代建服务的,按上述标准的80%计费.

  三、本文规定的代建服务费标准为上限指导标准,具体标准可通过招标确定.

  四、接此函后,请通知代建单位持本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服务资质材料到当地同级价格部门办理《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亮证收费,自觉接受价格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函自2010年2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附:            代建服务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

      单位:万元

总概算投资

费率(%)

算    例

5000

3

5000×3%=150

5000-10000

2.5

150+(B-5000)×2.5%=A

10000-20000

2

275+(B-10000)×2%=A

20000-50000

1.5

475+(B-20000)×1.5%=A

50000以上

0.5

925+(B-50000)×0.5%=A

    注:A为代建服务费控制总额,B为不含代建服务费的概算总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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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投资项目,代建,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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