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宁市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的背景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创造良好营商环境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有关工作。2019年3月,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要求对于验收涉及的测绘工作,实行“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同年9月,自然资源部印发《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提出将建设用地审批、城乡规划许可、规划核实、竣工验收和不动产登记等多项测绘业务整合,归口成果管理,推进“多测合并、联合测绘、成果共享”。2019年9月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南宁市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工作方案》(南府办函〔2019〕190号),明确在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实行“多测合一”。
为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南宁市关于“多测合一”改革工作部署,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解决我市行政审批涉及的测绘业务成果不能共享、前后成果不一致等问题,优化建设项目测绘流程、提升企业群众获得感,进一步提升测绘服务效能和保障能力,加快建设项目落地实施,确保我市“多测合一”工作顺利开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办法》制定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十二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2017年4月27日);
2.《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2019年7月25日);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
4.《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
5.《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办法》(国测国发〔2015〕17号);
6.《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国测管发〔2015〕57号);
7.《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南府规〔2018〕35号);
8.《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宁市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南府办函〔2019〕190号)。
三、《办法》出台时征求意见的情况
《办法》在制定过程中,通过发函、在南宁市自然资源局网站和南宁市行政立法和决策公开征求意见平台发布公告、组织专家论证会等形式,向市直相关部门、社会公众、测绘单位及相关法定代表人、专家征询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
本《办法》围绕“多测合一”行政管理制定相应措施,共五章二十八条,主要内容包括:适用范围和基本规定、测绘服务机构管理、“多测合一”项目实施程序、监督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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