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及监测单位水平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示!与以往管理办法的异同

   2021-11-26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 209
核心提示:水保星级评价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和监测单位工作能力和技术水平的体现,获得水保星级评价则意味着公司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和监测水平已进入行业领先水平,充分满足市场招投标对水保资质的要求。
 水保星级评价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和监测单位工作能力和技术水平的体现,获得水保星级评价则意味着公司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和监测水平已进入行业领先水平,充分满足市场招投标对水保资质的要求。以往水保星级评价编制和监测分为两个管理办法,现在征求意见稿合并为一个管理办法,它们有什么不同?我们接着往下看。

水平评价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及监测单位水平评价管理工作,在原《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水平评价管理办法》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单位水平评价管理办法》的基础上,我会制定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及监测单位水平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们的意见。请结合相关工作实践,认真研究提出意见,于2021年12月22日前以电子版形式(加盖单位公章)反馈联系人。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征求意见稿可登录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网站(http://www.sbxh.org)下载。
 
联 系 人:张东宇  张晓荣
联系电话:010-62338045   010-62336653
电子邮箱:zgstbcxhsppjbgs@163.com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
2021年11月23日
 
 
征求意见稿正文如下:
(增加或改动较大的部分已用红色字体标示)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及监测单位水平评价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及监测单位水平评价(以下简称“水平评价”)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国务院关于行业自律管理等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水平评价。 
 
第三条 水平评价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自愿的原则。
 
第四条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负责水平评价管理工作。 
 
第五条 水平评价实行星级评价,从低到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 
 
第六条 水平评价工作原则上每年集中开展一次。
 
第七条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建立水平评价信息公开共享平台,提供信息咨询、技术交流以及宣传推介等服务。 
 
第二章 申请条件及材料 
 
第八条 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固定工作场所; 
 
(三)具有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 
 
(四)水土保持专职技术人员不少于 10 人,其中: 
 
1、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技术负责人具有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主编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工作经历;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或注册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师不少于 2 人(含技术负责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 4 人;大专及以上学历所学专业为水土保持的人员不少于 1 人,水利工程类或其他土木工程类的人员不少于 1 人。
 
2、水土保持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具有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主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的工作经历;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少于 2 人(含技术负责人), 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少于 4 人;大专及以上学历所学专业为水土保持的人员不少于 1 人。 
(将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员从笼统的水保专职技术人员中摘离,提出更高要求)
 
(五)水土保持监测单位配备必要的水土保持监测仪器、 设备。 
 
第九条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一)水平评价申请书; 
 
(二)法人资格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
 
(三)固定工作场所证明(房产证明、租赁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 
 
(四)单位章程和管理制度; 
 
(五)技术人员身份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彩色复印件)、毕业证、职称证以及近 3 年内从事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工作的证明材料;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及主编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方案编制单位)、主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监测单位)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 
 
(六)技术人员在职证明材料: 
 
1、事业单位:提供本单位人事部门或有人事管理权的上级人事部门提供的人事关系(正式在编)证明;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提供社会保险管理单位出具的近期至少连续 6 个月及以上的在本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的清单凭证;停薪留职人员提供原单位停薪留职证明和本单位近期至少连续 6 个月工资证明;聘用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和本单位近期至少连续 6 个月工资证明;聘用人员需提供聘用期不少于 3 年的聘用合同; 
 
2、企业单位:提供社会保险管理单位出具的近期至少连续 6 个月的在本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 的清单凭证及劳动合同;停薪留职人员提供原单位停薪留职证明和本单位近期至少连续 6 个月工资证明;聘用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和本单位近期至少连续 6 个月工资证明;劳动合同或聘用期不少于 3 年的聘用合同; 
 
(八)申请监测单位水平评价提供监测仪器设备证明材料; 
 
(九)业绩证明材料。 
(删去“申请水平评价诚信承诺书”,对人员工作经历、停薪留职人员、聘用退休人员作出更具体的规定,增加“业绩证明材料”)
 
第三章 申报和评价程序 
 
第十条 发布通知。中国水土保持学会一般于每年 4 月发布开展水平评价工作的通知,开放“水平评价管理系统” (以下简称“系统”),“系统”一般开放 2 个月,“系统” 关闭后受理截止。 
(以往没规定发布通知时间,只提到“6月底前完成申报工作”)
 
第十一条 材料报送。申请单位应同时制备纸质和电子版申请材料 。电子 版材料在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网站(www.sbxh.org)“系统”填报,纸质申请材料在“系统” 关闭后 5 个工作日内邮寄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申请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纸质和电子版材料不一致的视为无效材料。 
 
第十二条 信息公开。在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网站公示申请材料相关信息,包括基本条件、技术人员、单位业绩、信用状况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接受社会监督。 
(删去公示“从业时间”)
 
第十三条 材料初审。受理截止后 2 个月内,中国水土保持学会对申报材料格式、基本条件、纸质和电子材料一致性等进行初审,并对信息公开中接收到的有关情况进行核实。
 
第十四条 评审。中国水土保持学会按照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评价内容和标准进行评审。
(增加“材料初审”环节,标准具体到本办法第四章)
 
第十五条 评审结果公示。评审结果在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 5 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异议处理。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满前向中国水土保持学会书面提出,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材料。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组织调查、核实、裁定,裁定结果与评审结果有变化的应予以公示。 
 
第十七条 公告。中国水土保持学会核定评审结果,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八条 证书颁发。中国水土保持学会依据公告的评审结果,向申请单位颁发相应等级的水平评价证书,包括 1 正本和 3 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证书有效期三年。
 
第四章 评价内容和标准 
 
第十九条 水平评价内容包括申请单位的基本条件、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配备、业绩、质量管理和信用度。 
 
第二十条 水平评价采用综合打分法,满分 100 分。 
 
(一)基本条件分:满足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得基础分 50 分。不满足基本条件的,不得分。 
 
(二)技术人员分:根据技术人员配备情况加分,满分 20 分。 
 
(三)仪器设备分:水土保持监测单位根据水土保持监测仪器设备配备情况加分,满分 3 分。 
 
(四)业绩分:根据技术服务单位近三年业绩情况加分,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满分 28 分,水土保持监测单位满分 25 分。 
 
(五)质量管理分:根据申请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情况加分,满分 2 分。 
 
(六)信用度分:根据技术服务单位失信情况减分,最多减 50 分。 
 
第二十一条 水平评价星级根据综合打分确定。得分 50~60(不含)分为一星级,60~70(不含)分为二星级, 70~80(不含)分为三星级,80~90(不含)分为四星级, 90~100 分为五星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水平评价赋分标准见附件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单位水平评价赋分标准见附件二。 
(基础分由60分改为50分,删去“从业时间”指标,将“质量管理分”从“技术人员分”中分离,各条件分值均有变化,星级评价得分也相应改变)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对持证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监督检查主要采取随机抽查、信用信息查询、举报核实等方式,主要内容包括: 
 
(一)填报信息的真实性;
 
(二)技术服务质量; 
 
(三)持证单位的基本条件; 
 
(四)服务对象的反馈意见; 
 
(五)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发现申请单位或持证单位有下列不良行为,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将其记入信用记录,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告。不良行为主要包括: 
 
(一)申报材料弄虚作假;
 
(二)涂改、倒卖、出借水平评价证书;
 
(三)被行业主管部门列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市场主体“黑名单” ; 

(四)被行业主管部门列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市场主体“重点关注名单” ; 

(五)被行业主管部门约谈或通报;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对存在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二、三、六款情况之一的单位,取消其水平评价资格或证书,并在 2 年内不予受理水平评价申请;对存在第四、五款情况之一的单位,在其原评分结果基础上通过扣减分值的方法,重新确定水平评价证书星级。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持证单位在证书有效期内申请参加水平评价的,星级以新评价结果为准,原水平评价证书失效。
 
第二十七条 持证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 应当向中国水土保持学会提出变更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单位改制(包括合并和分立)后需要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的,需重新进行水平评价。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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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及监测单位水平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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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水保编制,水保监测,水平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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