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水土保持工程的检查与验收

   2020-03-26 197
核心提示: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主席令第四十九号,2010年12月25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七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1993年8月1日国务院令第120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建设工程中的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签署意见。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产使用。
建设单位和水土保持工程承包方应自觉接受水土保持防护监督部门的执法检查,接受监理工程师的质量检查。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管理,要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保证方案顺利实施。
根据相关规定,主体工程投入运行前必须首先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验收内容、程序等按《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方法》进行。本方案的水土保持设施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验收单位会同建设单位依据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设计文件的内容和工程量,对水土保持设施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建设单位需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
水土保持工程验收后,应由项目法人负责对永久占地区的水土保持设施进行后续管护与维修;临时占地区的水土保持设施应由项目法人移交土地权属单位或个人管理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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