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自然资办〔2019〕297号
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各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合并办理的通知(试行)》(桂自然资规〔2019〕6号),我厅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核发合并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选址意见书)进行办理,并纳入建设项目用地“三级联审”审批系统进行审批。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信息化审批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选址意见书)或单独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应报送纸质报批材料和电子报盘,建设单位可根据建设项目实际情况选择合并办理或单独办理。建设单位应将纸质报批材料和电子报盘报送至有审批权限的自然资源部门政务服务窗口,自然资源部门将纳入建设项目用地“三级联审”审批系统进行审批。电子报盘制作工具、操作手册可登录我厅网站的“下载中心”下载。
二、优化建设项目选址论证
能源、交通、水利、通讯、农业、民生保障等重大国计民生项目拟选址的位置与现行城乡规划暂不一致或未纳入城乡规划建设用地范围的情况,建设单位应委托规划设计单位编制选址论证报告,由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选址论证报告进行审查,并出具专家评审会议纪要。选址论证报告、专家评审会议纪要作为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的必要材料,并在报送申请材料时导入电子报盘。我厅在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对选址论证报告和专家评审意见等进行复核。
三、改进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方式
为落实机构改革方案工作要求,进一步提高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效率,在自然资源部发布“一书三证”印制模板之前,我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三级联审”规定要求进行申报、审核,并采用“以函(批复)代书”形式核发,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参照执行。批复文的参考格式详见附件。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项目选址意见的批复
(××建设单位):
《关于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的报告》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项目代码:××)已经《××》(文号)同意开展前期工作。建设项目拟选位置位于××境内,拟用地面积约××,拟建设规模为:××。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和国家有关规定,建设项目选址符合××市、××县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原则同意建设项目选址。本选址意见仅用于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界线不作为建设用地红线。
不符合现行城乡规划情形:建设项目选址与××市××县××镇现行城乡规划不一致(或未纳入城乡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你单位已委托规划设计单位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并经××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同意通过选址论证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和国家有关规定,原则同意建设项目选址。本选址意见仅用于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界线不作为建设用地红线。
三、依据城乡规划管理相关规定,本批复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项目选址的法定凭据,有效期为三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如需对建设项目选址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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