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水资源论证报告审批实施依据

   2020-04-17 www.gctong.com 239
核心提示:什么是水资源论证?广西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如何编制?广西南宁有哪家公司可以做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完成以后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
 什么是水资源论证?广西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如何编制?广西南宁有哪家公司可以做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完成以后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而审批会根据实施依据执行且有以下责任事项依据。
什么是水资源论证?水资源论证是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国家以及当地水利水电发展规划、水功能区管理要求,采用水文比拟法对已有的数据进行年径流计算、设计径流月分配等,对建设项目取用水的合理性、可靠性与可行性,取水与退水对周边水资源状况及其它取水户的影响进行分析论证。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的实施依据:
【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第十一条第二款:“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
【规章】《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15号令)第二条:“对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第九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具有审查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进行审查,并根据取水的急需程度适时提出审查意见。”。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1第168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广西水资源论证报告审批实施依据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的责任事项依据: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1-2.【规章】《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2003年水利部水资源311号发布,2005年水利部令第25号公布施行)第九条审查机关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做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予以受理的,审查机关应对审查方式和审查时间做出安排,并通报有关单位;不予受理的,应向业主单位书面说明理由。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2.【规章】《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2003年水利部水资源311号发布,2005年水利部令第25号公布施行)第十条报告书审查一般采取会审方式,由审查机关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代表召开报告书审查会。对取水规模较小、技术较为简单或遇特殊情况不能召开审查会的,可采取书面函审方式,由审查机关书面征求有关专家和单位的意见。第十一条审查机关应结合地区和专业审查工作的需要选聘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并指定专家评审组组长。专家评审组人数为单数且不少于5名。其中从水利部水资源论证评审专家库中选聘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专家总人数的二分之一。第十二条审查机关应距审查会召开10日前将报告书送交专家和有关单位审阅。第十三条报告书审查工作采取回避制度。参与报告书编制咨询工作的以及其他有利害关系需要回避的专家不得参加审查活动。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广西水资源论证报告审批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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