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通航安全评估与通航安全影响论证的单位应该具备哪些条件?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有详细说明。
广西通航安全评估单位应具备哪些条件?据《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从事论证与评估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论证与评估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备本行业评估咨询、技术研究或工程设计等资格;
(三)具有开展论证与评估的相关设施、设备;
(四)具有相当数量的航海技术、海事管理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且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组织的通航安全影响论证与评估专门培训的技术人员;能组成满足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构成条件的论证与评估项目小组;
(五)具有论证与评估或涉水工程项目设计、技术咨询的相关业务的良好记录及经验。
据《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拟从事论证与评估工作的单位,应于每年11月底前向当地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单位法人证书;
(二)水上水下活动咨询评估等相关资格证书或申请备案材料;
(三)论证与评估单位从业技术人员情况(航海技术、海事管理及港口、航道工程专业人员不少于80%);
(四)论证与评估实验设施设备情况(大型船舶操纵模拟器、水域环境模拟平台、电子海图开发系统、VTS实验室、航海图书资料室及电子图书库等);
(五)《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或评估单位备案申请表》;
(六)从事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和(或)通航安全评估或其它项目设计、咨询的证明材料;
(七)拟开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的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和(或)通航安全评估活动的单位,应提交河海工程专业、航海技术专业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和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可的相关资格证明材料;
(八)其它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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