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工作的通知
桂水水保〔2021〕11号
各市水利局:
为促进生产建设单位践行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放管服”改革精神,全面提高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工作质量和效率,有效支撑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标准和工作要求
(一)技术评审依据和标准。技术评审应严格执行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标准》(GB50433-2018)、《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T50434-2018)、《水土保持工程设计规范》(GB51018-201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与评价标准》(GB/T51240-2018)、《生产建设项目土壤流失量测算导则》(SL773-2018)等技术标准规范,确保评审结论客观公正、科学合理。水土保持方案存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不予通过技术评审情形》(见附件1)其中之一的,一律不予通过技术评审。
(二)技术评审专家选取。评审单位组织技术评审应邀请水土保持工程类、植物类、综合类和工程造价类等方面的专家参加,并根据专家专业特长进行合理分工。根据项目复杂程度,邀请评审专家数量一般为3~5名。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评审专家可从上级和本级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自治区立项由市级评审的生产建设项目至少选取一名自治区水利厅专家库专家。评审专家应具有高度责任心,熟悉项目所在区域自然环境状况,应避免在专业和领域上大跨度选用评审专家。
(三)技术评审程序。技术评审单位接受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任务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评审工作方案,确定评审时间、地点、评审方式,拟定现场查勘地点、线路,选定评审专家并明确其专业及分工。委托中介服务机构评审的,评审工作方案须经委托单位审核确认。技术评审会议主要包括情况汇报、质询交流、专家评审等环节。技术评审单位一般应在会前组织专家开展现场查勘,地形条件简单、工程占地和土石方量较小的生产建设项目可通过方案编制单位提供的影像、视频资料了解现场情况。
(四)技术评审重点。技术评审单位和专家重点评审内容:项目组成基本情况,土石方平衡及排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综合利用情况,表土资源剥离、保存和利用情况,取土场和弃渣场选址合理性,项目选址(选线)和建设方案水土保持评价,水土保持措施等级标准及分区布设情况,防治责任范围矢量图及水土保持措施典型布设图等。
二、切实提高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效率和质量
(一)全面实行“一稿制”。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实行“一稿制”,即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不再区分送审稿和报批稿。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经会议评审后,通过评审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修改完善,逾期未修改完善的,按不予通过技术评审处理。未通过技术评审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专家组提出修改意见,由技术评审单位印发项目建设单位和方案编制单位。
(二)严格取土场、弃渣场选址变更时限。取土场、弃渣场选址发生变更的,应于发生变更的当年编制完成取土场、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并送原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审查批准,逾期送审的,一律不予受理。
三、强化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编制人员和评审专家监管
(一)严格方案编制单位、编制人员监管。自治区每年对各级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情况进行抽查,水土保持方案存在附件1所列情形的,对方案编制单位、编制人员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用监管“两单”制度的通知》(办水保〔2020〕157号)实施严格监管,并将结果予以公布。
各级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单位应对本级未予通过技术评审的水土保持方案及其编制单位、编制人员进行统计。各市于每年6月30日、12月30日将统计结果报送自治区水土保持监测站。
(二)加强评审专家培训和管理。自治区水土保持监测站应组织水土保持技术评审专家培训,跟进学习水土保持管理新规定、新技术标准,提高专家把关意识和专家意见质量。各级技术评审单位应记录专家参与评审工作情况,结合每年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质量抽查情况,按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专家考评要点》(见附件2)对评审专家进行年度考评,各级水土保持管理机构应将本级评审专家考评结果进行统计。各市于每年12月30日将统计结果报送自治区水土保持监测站。
四、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廉洁要求
参加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人员(含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方案审批部门人员、组织技术评审单位人员、评审中介服务机构人员、评审专家),不得在生产建设单位或方案编制单位报销任何费用或索要收受咨询费、专家费、有价卡券及礼品、土特产等,不得参加用公款支付的旅游、营业性娱乐消费活动,不得有妨碍技术评审工作公平、公正、公开的行为和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的行为等;建设单位、方案编制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上述参会人员给付任何财物及其他好处。
附件:1.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不予通过情形
2.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专家考评要点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2021年1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不予通过情形
一、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技术评审
(一)不符合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及有关文件规定的;
(二)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风景名胜区、国家公园、地质公园、森林公园、重要湿地等生态保护红线,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三)选址(线)涉及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但未提高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或者未按提高后的水土流失防治标准布设水土保持措施的;
(四)主体工程布局或施工方案存在大量借方的同时又存在大量弃方,且无充分理由的;
(五)水土流失防治目标、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不合理的;
(六)弃土弃渣未开展综合利用调查或者综合利用方案无法落实的;
(七)弃土弃渣位置不明确、选址或者堆渣方案不合理的;
(八)土石方借方来源未落实或者取土场取料场设置不合理的;
(九)表土资源调查不明确或表土保护措施不合理的;
(十)水土保持措施体系不完整,措施等级标准不合理或者不能满足水土流失防治要求的;
(十一)水土保持施工方法不合理、施工组织(工艺)和进度安排不符合“三同时”制度和“先拦后弃”原则的;
(十二)水土保持监测内容、方法、频次、监测点位布设明显不符合标准要求的;
(十三)水土保持投资明显不符合有关投资编制要求的;
(十四)水土保持方案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抄袭、拷贝的;
(十五)报告书附图绘图比例、图例、标注等明显不符合技术标准和水土保持制图规范要求的。
二、取土场、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技术评审
(一)编制补充报告书所依据的技术资料与项目建设所处阶段不相符的;
(二)弃渣场选址不合理的(下游有敏感点且无专题论证或论证结论不支撑选址合理性的,涉及河湖及建成水库弃渣的,涉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弃渣区域的,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无支撑性文件的);
(三)取土场、弃渣场地形图、遥感影像、现场照片不翔实,图件范围不能满足选址分析要求的;10万立方米以上取土场、弃渣场无工程地质资料,位于沟道和坡地4级以上弃渣场无地勘结论的;
(四)取土场、弃渣场的位置、范围、防护措施等情况与实际不符的,取土场、弃渣场未逐一进行措施布设的;
(五)取土场、弃渣场水土保持措施体系不完整,措施等级、标准不合理或者不能满足水土流失防治要求的。
(六)弃渣场未按设计堆置、拦挡和防护,补充报告书未提出解决方案的;
附件2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专家考评要点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由专家库建立单位进行约谈、警告、取消专家资格,取消专家资格的5年内不得重新入选专家库,同时通报专家所在单位并记入个人诚信档案;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负责任,弄虚作假,或其他不客观、公正履行评审职责的;
(二)泄露技术评审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况,损害相关单位正当权益的;
(三)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向利害关系人提出不正当要求,或收受财物及其他好处的;
(四)技术评审期间,利用担任专家职务便利,向被评审项目单位承揽业务的;
(五)违反回避制度的;
(六)一年内缺席2次已承诺参加的评审会,及一年内2次不参加技术评审单位组织的现场查勘的;
(七)一年内出现2次提出的评审意见明显不符合技术标准或水土保持相关法律法规的;
(八)一年内出现2次对评审分工负责的章节内容审核把关不严,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的;
(九)一年内出现2次对不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签署同意意见的;
(十)违反其他相关规定,不宜继续履行专家职责的。
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工作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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