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指导价)
2003年10月
广东省城市规划协会规划设计分会
会议纪要
2003年8月4日,广东省城市规划协会规划设计专业委员会组织省城乡规划院、广州市规划院、深圳市规划院等会员单位,在广州市召开了《广东省城市规划收费标准的建议》征询会,就拟定我省新的城市规划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而充分的讨论。会议纪要如下:
1、会议认为,《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颁布至今已有10年。10年来,我省经济快速增长,城市规划设计的内容和工作深度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加之物价指数明显提高,营运成本日益增大,致使原收费标准已不能适应我省城市规划市场的变化要求,因此拟定我省新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是十分必要的。
2、会议提出,自国家计委《关于放开和下放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通知》,明确提出:停止执行《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放开城市规划设计收费以来,我省城市规划设计市场实际运行价格相差很大,各类设计单位之间出现了恶性竞争。混乱的设计市场,妨碍了设计质量的提高,更不利于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的建设和长远发展。同时,规划管理部门在编制城市规划经费预算以及委托设计、确定费用时也缺乏依据。因此,拟定新的广东省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对规范规划设计市场,提高设计质量,稳定规划设计队伍意义十分重大。
3、会议强调,根据国家计委2001年1218号文精神,城市规划设计收费价格属于市场调节价,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条则明确规定“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因此,广东省城市规划收费标准应由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根据广东省城市规划设计市场的具体实际情况,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充分协商来确定。
4、会议认为,由广东省城市规划协会规划设计专业委员会组织拟定的《广东省城市规划收费标准的建议》,是在充分调查、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重要指导意见,基本上反映了广东省城市规划设计市场的实际发展需要,与会代表经过充分讨论,经过必要的修改、完善后,应当成为行业内各执业单位共同遵守的收费指南。
5、会议向全省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倡议: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努力提高设计质量,共同维护我省城市规划设计市场的秩序。
广东省城市规划协会规划设计分会
二00三年九月五日
总说明
一、鉴于2001年国家计委“1218”号文取消了1993年版“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的情况,为了规范我省的城市规划设计市场,广东省城市规划设计专业委员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标准”以作为行业的统一收费指导价。
二、本“标准”对于1993年《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所缺的项目,根据实际工作量进行了补充。
三、对于地形复杂、技术难度高以及审查层次多的规划项目,可根据工作量增加的情况,乘以1.1~1.3系数。
四、经济特区可按本标准乘以1.3系数收费。
五、外资和中外合资建设项目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参照国际城市规划收费标准,由承担方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六、规划规模在表列数字之间的收费额,按内插法确定。
七、全部项目均不包括专题研究的收费。
八、执行本标准,设计方提供的规划设计成果,必须符合国家颁发文件的有关深度和质量标准。规划设计方应提交中间成果15套、最终成果文件6套,另提供彩图一套。委托单位要求增加的份数,另收工本费。
九、委托方负责提供编制方城市规划所需要的基础资料及地形图(包括电子文件),承担方负责汇总,如委托方不能提供所需基础资料,要由承担方进行调查,收集基础资料工作时,其资料费、地形图及其电子文件加工等费用由委托方支付。
十、规划成果版权归设计方所有。本“标准”提供成果不包括电子文件及版权费用,委托方需要提供电子文件和版权的,费用另计。
十一、本“标准”自2004年1月1日起实行。
目 录
一、城镇系规划 1
二、总体规划 2
三、城市发展战略规划 2
四、概念规划 2
五、分区规划 2
六、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2
七、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3
八、城市综合交通规划 3
九、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3
十、城市消防、防洪系统规划 3
十一、市政公用设施 4
(一)城市给水系统、排水系统规划 4
(二)城市供电、通信、燃气系统规划、城市坚向规划 4
十二、控制性详细规划 4
十三、修建性详细规划 4
十四、城市设计 5
十五、景观规划 5
一、城镇系规划
序号 |
区域总面积(KM2) |
收费(万元) |
1 |
≤200 |
30 |
2 |
1000 |
140 |
3 |
3000 |
360 |
4 |
>3000 |
以0.8万元/10KM2递增 |
调整系数
序号 |
规划期末城镇化水平(%) |
调整系数 |
1 |
≤50 |
1.0 |
2 |
51~60 |
1.1 |
3 |
60~70 |
1.3 |
4 |
>70 |
1.4 |
注:
1、“区域总面积”按该市、县的行政区域面积计算。
2、“规划期末城镇化水平”,可按《广东省城镇体系规划》预测值确定。
3、省域以及跨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收费面议。
4、专题研究费另计,小城市12万元/个、中等城市18万元/个、大城市25万元/个、特大城市30万元/个、省域或区域35万元/个。
二、总体规划
序号 |
规划面积(KM2) |
建设用地收费(万元) |
非建设用地收费(万元) |
1 |
≤10 |
40 |
20 |
2 |
30 |
90 |
45 |
3 |
50 |
140 |
70 |
4 |
100 |
260 |
130 |
5 |
>100 |
以2.4万元/KM2递增 |
以1.2万元/KM2递增 |
注:
1、“规划面积”为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规划期末城市用地面积。
2、“非建设用地”为城市规划区内除建设用地以外的其余用地。
3、单独编制城市规划纲要,按总体规划收费标准的45%收费。
4、“村镇总体规划”收费,参照本标准执行。中心镇总体规划收费乘以1.3系数。
5、专题研究费用另计,小城市12万元/个、中等城市18万元/个、大城市25万元/个、特大城市30万元/个。
三、城市发展战略规划
按城市总体规划收费标准的40%~60%计费。专题研究收费标准同“总体规划”。
四、概念规划
不同阶段的概念规划按其相应阶段规划收费标准的40%~60%计费。
五、分区规划
序号 |
类别 |
区域总面积(KM2) |
收费(万元) |
1 |
新区 |
≤10 |
40 |
2 |
>10 |
以3.5万元/KM2递增 |
|
3 |
旧区 |
≤10 |
40 |
4 |
>10 |
以4.0万元/KM2递增 |
六、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序号 |
区域总面积(KM2) |
收费(万元) |
1 |
≤10 |
25 |
2 |
20 |
40 |
3 |
50 |
90 |
4 |
100 |
160 |
5 |
>100 |
以1.4万元/KM2递增 |
注:
- 单独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大纲,按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收费标准的45%收费。基价15万元。
旅游策划、景点规划收费另外。
七、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序号 |
区域总面积(KM2) |
收费(万元) |
1 |
≤10 |
25 |
2 |
20 |
44 |
3 |
50 |
100 |
4 |
100 |
180 |
5 |
>100 |
以1.6万元/KM2递增 |
注:
近期建设规划与总体规划同时编制时,近期建设规划则按乘以0.8系数收费。
八、城市综合交通规划
序号 |
区域总面积(KM2) |
收费(万元) |
1 |
≤20 |
42 |
2 |
30 |
60 |
3 |
50 |
95 |
4 |
100 |
180 |
5 |
>100 |
以1.6万元/KM2递增 |
注:本定额不包括交通量调查及交通管理规划。
九、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序号 |
规划面积(KM2) |
收费(万元) |
1 |
≤20 |
24 |
2 |
50 |
45 |
3 |
100 |
75 |
4 |
>100 |
以0.5万元/KM2递增 |
注:
1、“规划面积”为城市总体规划面积。
2、绿地率>35%的城市,乘以1.1系数。
3. 园林城市乘以1.2系数。
十、城市消防、防洪系统规划
序号 |
规划面积(KM2) |
消防规划收费 (万元) |
防洪规划收费(万元) |
1 |
≤20 |
28 |
20 |
2 |
50 |
55 |
35 |
3 |
100 |
90 |
50 |
4 |
>100 |
以0.6万元/KM2递增 |
以0.4万元/KM2递增 |
十一、市政公用设施
(一)城市给水系统、排水系统规划
序号 |
规划面积(KM2) |
给水系统规划 (万元) |
排水系统规划(万元) |
1 |
≤20 |
28 |
42 |
2 |
50 |
55 |
82 |
3 |
100 |
90 |
135 |
4 |
>100 |
以0.6万元/KM2递增 |
以0.9万元/KM2递增 |
注:
- 仅做雨水系统规划或者污水系统规划,按排水系统规划收费标准的60%收费。
- 全部为雨污合流制系统,按排水系统规划收费标准的80%收费。
(二)城市供电、通信、燃气系统规划、城市坚向规划
序号 |
规划面积(KM2) |
(万元) |
(万元) |
1 |
≤20 |
20 |
28 |
2 |
50 |
35 |
55 |
3 |
100 |
50 |
90 |
4 |
>100 |
以0.4万元/KM2递增 |
以0.6万元/KM2递增 |
注:“供电、通信、燃气系统规划”为每个单项收费标准。
十二、控制性详细规划
序号 |
规划面积(ha) |
城市新区、开发区 |
城市一般地区 |
城市重点地区、旧城区 |
1 |
≤20 |
8 |
9 |
10 |
2 |
100 |
37 |
42 |
46 |
3 |
200 |
68 |
80 |
88 |
4 |
300 |
96 |
114 |
126 |
5 |
>300 |
3000元/ha |
3500元/ha |
4000元/ha |
十三、修建性详细规划
序号 |
规划面积(ha) |
居住区 |
一般地区 |
重点地区、大型公建周围地区 |
1 |
≤5 |
9 |
10 |
12 |
2 |
20 |
32 |
36 |
以2.2万元/ha递增 |
3 |
30 |
42 |
48 |
|
4 |
>30 |
1.2万元/ha |
1.4万元/ha |
注:
- 建筑单体为选型方案。建筑单体方案设计、模型制作另计。
- 规划总平面每增加一个,加收30%。
- 3、“城市重点地区”是指:党、政、军机关驻地的控制范围;交通节点地区(飞机场、火车站、城市铁路沿线、轻轨、汽车站、地铁站、港口、桥梁、城市互通式立交);城市中心、副中心;CBD以及集中商业区;领事馆区;风景名胜区、国家旅游度假区;30米宽道路两侧及交叉口、城市广场、河流两岸、公共绿地;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区、传统民居地区、近代现代保护建筑建设控制区;水源保护区、危险品仓库区、垃圾填埋场、大型电厂、变电站以及高压走廊沿线。
- “大型公建周围地区”是指:大型体育设施(例如体育场、体育馆);大型文化设施(例如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文化中心)大型游乐设施(例如公园、游乐场)周围地区。
十四、城市设计
单独编制城市设计收费标准: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按其规划设计收费标准的40%~50%收取,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按其规划设计收费标准的60%~80%收取。
十五、景观规划
按相应项目规划设计收费标准的30~40%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