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踏勘论证工作(以下简称“论证工作”),提高论证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19〕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论证范围
允许纳入用地预审受理范围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及占用耕地规模较大的重大建设项目:
(一)《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3号)明确允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建设项目。
1.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支持的重大建设项目(包括党中央、国务院发布文件或批准规划中明确具体名称的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项目)。
2.军事国防类。中央军委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军事国防项目。
3.交通类。
(1)机场项目。国家级规划(指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颁布,下同)明确的民用运输机场项目。
(2)铁路项目。国家级规划明确的铁路项目,《推进运输结构调整行动计划(2018~2020年)》明确的铁路专用线项目,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城际铁路建设规划明确的城际铁路项目,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明确的城市轨道交通项目。
(3)公路项目。国家级规划明确的公路项目,包括《国家公路网规划(2013~2030年)》明确的国家高速公路和国道项目,国家级规划明确的国防公路项目。省级高速公路,连接深度贫困地区直接为该地区服务的省级公路。
4.能源类。国家级规划明确的能源项目。电网项目,包括500千伏及以上直流电网项目和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电网项目,以及国家级规划明确的其他电网项目。其他能源项目,包括国家级规划明确的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能源开采、油气管线、水电、核电项目。
5.水利类。国家级规划明确的水利项目。
6.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支持和认可的交通、能源、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二)《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明确允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建设项目。
1.深度贫困地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自治区级以下基础设施、易地扶贫搬迁、民生发展等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项目(名单详见附件4)。
2.党中央、国务院确定建设的重大生态建设项目。省级人民政府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提出具有国家重大意义的生态建设项目,经国务院同意,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
(三)线性工程占用耕地面积超过100公顷以上、块状工程占用耕地70公顷以上的项目。项目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和有条件建设区外(部分在规划区内、部分在规划区外的项目,按照规划区内项目办理)占地面积达到20公顷以上,且占用耕地达到用地总面积50%以上的项目(不含水库类)。
(四)自然资源部认为其他需要进行论证的建设项目。
二、论证权限
(一)用地预审权限在自然资源部的建设项目和用地预审权限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的跨设区市的建设项目,合并编制论证报告(含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暨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特殊情况下还须含规划选址论证报告章节,下同),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统一组织开展一次性用地预审与选址踏勘论证工作,出具论证意见。
(二)用地预审权限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及以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非跨设区市的建设项目,合并编制论证报告,由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开展一次性用地预审与选址踏勘论证工作,出具论证意见。
三、论证重点
(一)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必要性、合理性分析。
(二)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合理性以及补划永久基本农田可行性的踏勘论证分析。
(三)建设项目选址方案比选及合理性分析。
(四)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合理性分析。
四、论证程序
(一)编制论证报告。对需要开展论证的项目,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编制和审查项目踏勘论证报告。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提出论证申请,并逐级报有论证权限的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一次性踏勘论证工作。
(二)开展实地踏勘。根据项目用地情况,论证权限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的项目,由厅从专家库中选派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实地踏勘。论证权限在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项目,由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实地踏勘。实地踏勘要重点针对项目占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主要地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耕地面积较大的区域,全面准确掌握项目用地的真实情况,为论证提供依据。
(三)召开论证会议。根据论证权限由有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召开论证会。论证会应邀请专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相关业务工作人员和编制单位、设计单位、项目业主、技术审查单位等。
(四)形成论证意见。专家组独立开展工作,形成论证的书面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必须有明确“同意”或“不同意”的结论)。项目建设单位根据论证的书面审查意见,提出建设项目用地优化方案,经组织论证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定后出具正式论证意见。
五、论证监管
(一)加强组织协调,形成强大合力。论证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要求高、任务重,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主动与当地发改、农业农村、交通、住建等有关部门协调,提前介入,引导项目合理选址、科学规划、节约集约、依法依规利用土地。同时,积极指导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编制项目踏勘论证报告。需厅组织论证的项目,有关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早介入早指导,在第一时间、第一关口严格把关。
(二)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论证权限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的项目,厅委托论证的技术审查单位(以下简称“技术审查单位”)要在收到踏勘论证报告后2个工作日完成项目初审;项目经初审合格后,厅在2个工作日及时组织开展实地踏勘和评审论证工作;技术审查单位要督促报审单位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及时修改报告,在收到修改完善的论证报告后2个工作日完成复核工作;通过复核的项目,厅将组织相关处室在2个工作日内印发论证意见。市级论证、县级听证的各环节时限可参照执行,尽量压缩办理时间。
(三)实行“红黑榜”通报,建立信用信息专门档案。厅加强对论证报告编制单位和技术审查单位的管理,对未能按期提交或反馈论证报告、未严格按照论证审查要求修改完善以及在报告编制与技术审查中弄虚作假等情况,厅将进行“红黑榜”通报,建立失信行为信息档案,并将失信行为信息抄送相应资质管理单位,由其进行相应约束及处罚。
(四)严把专家审核环节,适时更新充实专家库。论证工作所邀请的专家原则上不得少于3人,对专家库中的专家无法满足项目行业需求的,可按有关规定邀请熟悉自然资源规划管理、具备副高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专家。针对实地踏勘论证项目多是交通类的基础设施项目,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充实专家库时,应增加交通专业、城乡规划专业的专家,对不能按要求认真履职的专家要及时移除专家库。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1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在各地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批准实施后,国家或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疫情期间及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论证工作仍按照桂自然资办〔2020〕43号文件执行网上论证。
附件:
1.××项目用地踏勘论证报告参考提纲
2.××项目用地实地踏勘论证意见参考提纲
3.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组织开展一次性踏勘论证项目流程图
4.符合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广西深度贫困地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名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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