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4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工作的通知》重磅发布,引起了行业小伙伴的高度关注!
这并不新鲜,毕竟离2014年原国土资源部发布的那个《建设项目节地评价论证规范(征求意见稿)》已经近七年之久了!
这么多年来,“征求意见稿”一直作为节地评价论证工作的最重要的技术依据,但让小伙伴们百思不得其解的,可能就是“征求意见稿”为何迟迟不能“扶正”呢?
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国家对节地评价工作的最新要求发生了那些变化,一家之言,不当之处请各位同仁指正~
01
形式变化
1. 报告文本范本
格式、结构和内容方面基本没有变化。
仅项目概况中,新范本删掉了项目建设必要性分析内容,但是在原则要求部分又重新提到,所以,这或许不算是一个变化。
2. 专家论证意见范本
格式、结构和内容方面基本没有变化。
但是,关于最终【论证意见】,原范本设定了三个意见选项:同意、原则同意、不同意
新范本则只保留了:同意、不同意,“原则同意”这个似是而非的“万金油”给抹掉了!
02
内容变化
1. 论证评价范围
新规范明确:“对水库和水电工程项目淹没区用地、矿山企业开采区用地、通信和输电线路塔基用地、河道治理工程用地和引排灌工程用地、涉密工程用地、小型工程用地、小于0.2公顷的工程项目用地,以及未确定用地主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的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可不列入建设项目节地评价范围。”
这将是严格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营商环境的一个大招,但实际操作方面仍将有不少待定因素,比如小型工程用地的界定,与现行用地标准抵触但面积小于0.2公顷的工程用地如何对待…还需静待行业主管部门出招。
2. 论证评价对象
论证评价对象方面,新、老规范一致,均为:无标准建设项目、超标准建设项目。
但是,对于【无标准建设项目】的内涵,
原规范表述为“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国家或地方已颁布土地使用标准,但尚未涵盖具体功能需要的建设项目”
与之相比,新规范的表述更加详细也更具可操作性,原文如下:
但是,新规范中“依据申报材料无法作出判断的…开展节地评价…”不禁令人浮想联翩,这似乎有一定的“弹性操作空间”啊?小伙伴,你怎么看!
3. 论证评价实施主体与程序
原规范明确实施主体是“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层面可以“指定或授权下属事业单位”“委托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新规范仅明确“自然资源部负责审查的建设项目,由所在地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节地评价。”
预计管理程序方面不会有什么变化。
4. 经费
这一点,原规范没有提,新规范大家自习吧!详情请点击:
14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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